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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制定与批准

  3) 萨姆·亚当斯(Sam Adams),思想家,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的鼓吹者;
  4) 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曾言酒馆是“自由的摇篮”,疾呼“不自由毋宁死”,参加过大陆会议,曾任美国弗吉尼亚州州长。在1760年取得律师资格,到1763年,仅3年时间,受理了1100多个案件;
  5)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纽约州代表退席抗议的时候早早离开了会议。[5]
  三、达成一致的意见:
  1、乔治华盛顿为会议主席;
  2、议程保密;
  3、政府应来源于人民同意的授权,但应防止多数人暴政;
  4、政府部门中应有人民的声音,但制衡也是必须的;
  5、强有力的中央权威(和邦联相比)是必要的,但所有权力都会被滥用;
  6、假定品行最好的人也具有自私的本性,那么对政府的信任就不应当建立在品德和操守之上;
  7、只有野心才能用来抗制衡野心。
  四、不一致的意见:
  1、麦迪逊提出弗吉尼亚方案:
  1) 彻底废弃邦联条款;
  2)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观点);
  3) 全国政府(不仅仅是一个邦联)能够制定既约束个人也约束各州的法律;
  4) 议会采两院制:
  a,下院由大众选举产生,采比例代表制;
  b,上院由下院选举产生,被任命者来自各州立法机关(也采比例代表制);
  c,议会和各州的权力划分由议会决定。
  2、作为回应,代表们提出了新泽西方案:
  1) 保留现存的各州平等代表制(和邦联条例中的规定一致);
  2) 一院制议会(仿邦联条例);
  3) 议会享有征税权(与邦联条例不同);
  4) 管制商业;
  5) 议会任命行政机关(像没有否决权的内阁首相);
  6) 议会任命最高法院。
  3、伟大的妥协(康涅狄格妥协案)
  1) 由罗杰·谢尔曼提出;
  2) 下议院根据人口按比例选出(众议院),上议院由各州平等选出(参议院)。
  4、3/5妥协:
  1) 奴隶制被看作是“转移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制宪者都认为这是联盟将要保留的一部分;
  2) 在通过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奴隶制”一词;
  3) 承认奴隶按3/5记税。
  5、奴隶贸易方面的妥协:
  1) 许多人想限制奴隶贸易,包括一些南方州,如弗吉尼亚(VA);
  2) 然而,南卡罗莱纳(SC)和乔治亚(GA)两州却要依靠奴隶的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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