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证成“特别费”(无须凭证部分)系为“法无涉”命题,本由此建构司法检察对此处置的统一标准与模式,从而保证司法对“特别费”侦办追诉之一致性(注15),并消解行政与司法的可能冲突及其不良后果。以还相关行政首长以公道,以建司法新的公信力。
12/2/2007
附:关于“首长特支费”制度问题的行政法理解析
台湾政府“首长特支费”存在制度方面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或共识)。然而,对此问题,目前政治,司法与舆论方面是否存在什么盲点?或者说,这里所谓制度问题,究竟应该在什么意义上来理解认知与正确解读?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与回答的课题!这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在当下引致一场“特支费”风暴,继之将可能关涉6500位政府官员行为合法与否等重大争议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现代行政立法的效力与政府官员循规依法行为,是否受到保障的法律制度原则议题。对此,应该有制度法理上比较深入的解析与判断。
对“首长特支费”使用问题引发的争议,一般比较普遍地认为,是由于现行行政法规规范不明确不严格的制度问题所致!所以,提出修法与重新立“特别法”来彻底解套。当然,这可以说是试图从根本上化解问题冲突与争议的一种途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理清:
“首长特支费”既是一个原本立之有据的(既是鉴于政府首长官员之必要的社交公关与犒赏等实际支出所需;又是防杜这类支出可能因无额度规范而难以控制,经由行政立法统一设置的“首长特殊款项目”。),但由于规范不够明确或不严格(尤指无须票据凭证之特支费部分的使用),且明显有可能导致行为者与相关法律如审计/
会计法与
个人所得税法及财产申报制度规范等,相违背/相冲突的“陈规习例”,所以才会出现当下问题。若就其责任而言,则主要应由行政立法权者概括承受立法疏失责任(如果此“疏失”说可成立),并加以立法解释与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等,应该说可以化解当下即刻危机。因为,从“首长特支费”所关涉的面(据信达6500位现职官员之众),以及由于规范不严格/不明确,造成诸多差别与困扰,已经和正在给这些官员造成损毁(台北马英九市长由于其处于的特殊政治地位,而成为首当其冲受“折损者”。但这种遭遇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既可考验马又可为众人解困,更可能引致制度上的改造等等)。关键在如何避免政治势力将其操弄成抹黑攻奸加深冲突对立之手段?!
那么,作为造成此一行政立法 暇疏失的责任者行政院,即应该在第一时间作出解释与说明,并采取果断的行政立法等可能地紧急补救措施:如释法修法并确认立法疏失责任范围;或提交新的法规法案于立法院;并宣示概括承受因法规制度疏失,造成行为者循规依法却与国家相关法令冲突之可能性,以此排除可能陷众人于不义不法之境地等情势发生。
若绕不过司法这一关,还可以先行确认立法责任,然后再呼请大法官会议释法等紧急补救措施,以求使冲击与困扰限制在最小程度与范围,以免由此给政府系统与社会造成更大的困扰。而当下司法审查检视,则更应该考虑到这一立法疏失的事实,和“法不罚众”与平等对待处置的法理,以及政治与法律行为判断所面临的,可能因“法与法规自身冲突”所造成的,难以明断之窘境及其可能带来/造成的多重困扰(如政治上抹黑攻奸加剧化的负面效应,与殃及无辜以及黑白不分甚至颠倒之可能等司法不当/过当问题。当然正当的司法调查应是不可避免的。)等等。
由此而言,目前台湾朝野拟议中的“特别立法”可能是面对以上“行政立法疏失”,而又可能给众多官员带来不必要困扰情势下,有效且必须及时进行的法律补救措施。而且,此一立法当然与拟议中的诸多“阳光法案”立法关联一体,遂始得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立法纠偏与制度建构! 谨此而论,“首长特支费”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行政立法疏失问题,而是一个关联着整个制度面的课题,需要进行相关联的法理与实践探讨!藉此理清问题,并给社会大众与相关官员以合理合法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