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岁末,又有更多地法学专家为一个山沟沟里的农民邱兴华请命,希望对这个“杀人狂魔”理性地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管邱兴华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三天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对国人法制观念的理性提升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以至于在此后的崔英杰案件一审审理之后,法学界再次呼吁慎用死刑。不少人认为,我们怀念为之牺牲的李志强,但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些。
再后来,当我们获得了春运火车票不涨价的实惠之后,便开始反思那些被视为“刁民”的公益诉讼者,正是他们一次次地依仗对法律的信仰,用理性地方式帮助政府化解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理性发展。感叹之余,终于有人提出了“理性的政府应感激‘刁民’”的理念。
2006年12月8日,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一案中判财政部败诉之后,大家并没有过多地表示惊异,行政机关败诉似乎已是平常之事。人们再也不会对美国的检察官敢于调查总统的风流韵事感到惊奇,再也不会对日本律师能够代表中国的慰安妇起诉日本政府而感到不可思议,再也不会对台湾民众敢于举行“倒扁”游行感到难以理解,人们终于理性地认识到,这一切有一天也许会在我们身边发生。
随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提出“宽严相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要求,有些地方法院已开始提升“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不少人已认同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对受害人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之后,从轻处罚的做法。大家已认识到,我们严格执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再一次去破坏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通过法律的调整,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给被告人以赎罪的方式赔偿受害人的改过机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宽容,同时也给受害人减少了实际的物体损失和减轻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笔者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们的许多人已学会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时已习惯于用理性的眼光去打量,这正是我们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民众法制观念提升,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
“2006年,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愿我们的理性法制观念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幅度的提升”。笔者以此感言,权作贺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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