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尹田
【摘要】2006年11月1日,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作题为“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龙业主持。 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实行了对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该原则受到某种尖锐的批评。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论据和思路是:我国宪法第12条和
民法通则第
74条均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主张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由此否定和破坏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尹田教授针对上述批评,提出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否写入物权法并作为其基本原则?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及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是否具有平等地位?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到对物权法乃至民法的基本性质的认识。尹田教授认为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
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编:步 蕾)
【全文】
民商法前沿
题 目: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演讲人: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持人:陈龙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时 间: 2006年11月1日(周三)晚7点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老师,首先我们对尹田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
大家都知道,这几年物权法的制订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一个非常热的话题,近半年来物权法草案相继出台了第五次审议稿和第六次审议稿,伴随着物权法的制订,其中有一些很有争论的问题,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非常复杂,其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或者国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令大家关注的问题,而今天晚上尹田老师给我们报告的题目就是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尹田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再次有机会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和大家一起对我们所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大家知道,物权法的起草其实已开始是非常平稳地进行的,当然也中间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也一直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这也可能是永远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谁是所有人?找不到主体!讨论了很长时间大家发现没有出路,然后就这个问题在立法上进行了逃逸,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这些问题其实不解决也罢。我们的物权法基本的框架和结构很快的就确定下来了,尽管对某些问题学者至少是一些重要学者一直耿耿于怀,但是最后觉得如果再这样讨论下去也不易定会有什么太重要的结果。比如一开始很多学者反对,不能按照国家、集体、个人来划分所有权,我们民法讲求的就是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不管主体是谁,这个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以所有制来划分所有权实在是违反我们民法当中的平等原则,因此至少在梁慧星教授的学者建议稿中根本就没有规定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至少不把它作为一种类型来规定,而且把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动产,去掉身份。这看起来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从来不认为民法是反对特权的,所以是最厌恶身份的,最厌恶特权的,有特权就没有民法,这是我们的基本观念。但这个问题好像遇到的障碍也比较大,这个障碍其实一开始就表现出来了,一个是涉及到我们是公有制国家,关于国家所有权是不是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不去专门的进行规定,这可能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或者政治意识形态有所违反。当然还有一个理论是具有说服力的,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当前一个重大的问题,现在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而物权法不进行介入是不行的。所以,不这样区分也是不行的。尽管一些比较折中的学者说,区分确实和我们民法的原则有所违背,但是不区分,物权法就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