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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型担保

  美国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未恪守传统的担保立法所采取的依据担保形式之差异而分别制定法律的做法,而是将以前的留置、质押、动产让与担保、应收帐债等担保形式进行抽象而将其归摄于担保权益(SecuredInterests)之下,作为一个整体来予以规范。[7](P112)随着该法典为绝大多数的州所采用,动产担保制度在全美已基本实现了统一。不动产担保仍然适用英国法体系,其发展轨迹与英国大致相同。尽管关于担保权人的权益性质存在“所有权论”(Titletheory)和“留置权论”(Lientheory)的区别,但是由于衡平赎回权的制约,使得该担保权人的权利在实质上只是一种留置权,让与担保的权利转移的痕迹在美国绝大多数州中,已经基本消失。然而,某些州仍然存在债权人取消赎回权制度,例如在纽约州、新泽西以及马萨诸塞州等,最普遍的取消赎回权的方法是司法出卖。[7](P112)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个国家,它在民法典中规定了让与担保,而且是真正具有信托性质的让与担保。这个国家就是菲律宾。其民法典第1454条规定:如果一项财产的绝对转让,是为了担保授予人所负的对于被授予人的债务的履行,那么一个信托依法成立。如果授予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履行了债务,他就可以要求取回财产。①当然,这种信托与通常的信托是不一样的。第一,这个条文在民法典规定的默示信托部分,那么这种信托就是默示信托了。第二,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第三,这种信托成立于债务清偿之时,受益权是取回财产的权利,可见是一种消极信托。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一条只规定了由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的让与担保。
  
【注释】  SeeAlastairHudson:PrinciplesofEquityandTrusts,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3rdedition,1999,pp.32-33.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DavidHayton:THEUSESOFTRUSTSINCOMMERCIALCONTEXT,AlonKaplan,Advocate,TEP(GeneralEditor):TrustsinPrimeJuridictions,2000KluwerLawihternational.

转引自马新彦.现实担保的救济:来自美国信托担保制度的启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

李金泽.我国银行信托收据有关法律问题探讨,金融论坛,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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