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信托的采用,无论对借款人(发行债券的公司),还是对持有债券的出借人都有多方面的好处。对于借款人的好处还有:专业的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使得借款人免受过于不安的债券持有人任意的法律诉讼的困扰。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其好处则有:第一,专业的受托人可以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作出适当的反应,避免单个债券持有人轻率的、有害的行为;第二,使用受托人,加上必要时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多数人赞成票,可以避免一个持反对意见的人带来的问题;第三,如果要就债权及其担保采取行动,由受托人进行,可以解决费用和通讯方面的问题;第四,信托受托人的存在,可以使债券持有人,无论原始的持有人还是受让的受托人,都平等地享受担保利益;第五,信托的存在,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用于担保的财产(即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受托人破产的影响。[3](P448)
(二)设备信托
设备信托(EquipmentTrust)是以设备的制造商或贩卖商为信托委托人,以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信托受托人,以设备为信托财产,以将设备出售于特定的买受人或在出售前出租于该买受人为信托目的的信托。
在美国,设备信托是铁路部门、航空部门及其他企业经常采用的融资方法。信托银行交付价款给设备的制造商为买方购置设备,买方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信托银行交付价金。但设备的所有权由制造商转移给信托银行作为债权担保。企业不支付价金时,信托银行有权取回标的物;企业分期付款结束,信托银行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
在日本,设备信托的操作通常有如下几个步骤:(1)由三方当事人(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设备的用户)签订基本协议,规定信托财产,以及出租(出售)的基本事项。该协议是信托协议和出租(出售)协议的前提和依据。(2)信托委托人(即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受托人(即信托银行或信托公73司)签订信托协议,将作为设备的动产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则从受托人处领取与信托财产(作为设备的动产)的价格相等价的信托受益权证书。(3)受托人与用户签订租卖协议,将信托财产出租给买受人。买受人依据租卖契约取得设备的使用、收益权,同时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而于租赁期满时从信托公司买取该设备,取得其所有权。
(三)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TrustReceiptorTrustLetter)是国际上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大批货物购买人为购买货物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获取资金,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信托收据形式达成担保协议。依据信托收据,货物的所有权直接从厂家或卖方转移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由他们作为所有权人再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仅享有占有权,当银行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货物的所有权最终再转移给买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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