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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型担保

  在实务中,甚至作为第三人的信托受托人可以分别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它们分别是信托受益人)提供担保。例如,Choc有限公司是依照英国法律设立的、住所在英国的一家制造“魔术”巧克力棒的公司。该公司打算从A公司购买用于制造“魔术”巧克力棒的糖。A公司是依照古巴法律设立、住所在古巴的一家生产、提炼食糖的股份公司。双方协议A公司每个月交付给Choc公司x吨价值100,000英镑的食糖。然而,两公司以前从未有过交易。Choc公司冒着A公司不交付食糖或所交食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风险。A公司则冒着即使食糖离开了古巴,Choc公司也不依照合同约定付款的风险。因而双方可以就一个信托安排达成协议:由一个第三方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货款和食糖的所有权,直到双方均对对方对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感到满意为止。这个信托的信托财产将由每月x吨食糖及100,000英镑构成。信托条款可以是:如果Choc公司不支付货款,食糖将由受托人以A公司为受益人而持有,如果Choc公司支付了货款,食糖将由受托人以Choc公司为受益人而持有;与此类似,100,000英镑将作为信托财产为了Choc公司的利益而持有,直到A公司将约定数量和质量的食糖交付给了Choc公司,此时100,000英镑将以A公司为受益人而持有。[1](P32~33)
  三、信托用于担保的具体表现
  (一)信托契书
  信托契书(TrustDeedorDeedofTrust),也叫信托抵押,是指债务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契书转让给信托受托人,以该信托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接受信托财产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信托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担保公司或与债权人关系较密切的人。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信托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变价处理信托财产,并以变卖所得价款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美国的很多州,特别是在南部和西部的州,通常采用这种信托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信托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实质性区别是:信托抵押的受托人拥有直接拍卖的权利,而在一般抵押中,一些州的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拍卖抵押的土地,拍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这就浪费时间和金钱。一些州法规定允许抵押权人直接拍卖土地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信托抵押就应运而生。[2](P156~157)
  在美国,信托契书这一担保方式可以用于担保债权人人数众多而形成了一个集团的债权。例如,铁路公司要发行债券,它就可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担保公司达成协议,将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转让于受托人,以此担保众多债券持有者的债券权利的实现。如果委托人不按时履行清偿公司债券本息,则受托人拍卖担保物以偿还债券本息。这在日本、韩国称为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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