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近日,喧嚣一时的全国首例QQ盗号案已最终审结,两名被告在最后上诉期并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成为终审。两名被告因合作盗卖了130多个QQ号,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此案的焦点在于对罪行的定性上。检查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QQ号码是属于网络财产,具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应该以盗窃罪确定刑事责任,然而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QQ号码不具有
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质,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以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构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虽然偷盗QQ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然而法院作出的妨害通讯自由罪的罪名认定却使QQ号码的法律性质问题继续成为争议。QQ号码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可认定不具有财产性质;然而实际中很多QQ号码却带有许多的附加服务,比如QQ游戏账号,QQ游戏币等等,显然游戏账号和游戏币又能认定为虚拟财产。那么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QQ号码以及附加服务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法律?
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判例,本人觉得在网络虚拟物品在是否能认定为虚拟财产方面,可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就网络游戏中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以及游戏时间等因其具有可转换现实价值的属性,可认定为具有财产的性质,可以与现实中的财产一样进行保护,其在适用法律上,可适用《
民法通则》,《
合同法》甚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规范。
其二,就网络中的单纯的通讯工具,如QQ号码、MSN号码、电子邮箱的纠纷,其本身不具有与现实价值的转换性,其性质仅仅是电子数据资料而已,故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确定QQ号码、MSN号码、电子邮箱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
其三,如果单纯的QQ号码,MSN号码或是电子邮箱中,附加了其他服务,则此本不具有财产性质的QQ号码,MSN号码或是电子邮箱,因为附加了其他可认定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而认定为具有财产的性质。则适用法律应和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以及游戏时间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