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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

  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们无暇顾及每一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每一判决,极欲知晓判决所含法理。这种强烈愿望与判决无法理分析之呆板面孔形成极大反差:很少有人对判决书细心品味,或热烈讨论,代之以仅看事实陈述与判决结果。判决宣传法律、张扬法治目的很难达到。这种连判决书中法律规定(法条适用)都不看之现实,难道不是对判决书中应有法理分析之呼唤?
  笔者之所以力倡判决书中应有法理分析,还基于如下考虑:第一,它能增加判决说服力,提高判决质量。法律是一门科学,每一法条背后皆有科学基础即法理。无论哪个国家,不可能采取诸如:“基于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表意行为难断真否,故其实施之民事行为因其意思表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之类方式制定法律。而采用简洁、严明方式直叙其意,其所含理念交由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阐释。这就促使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细心研读法理,采取慎重务实态度,正确找法。据此,生成判决书多具法理依据,此即有助提高判决书说服力,确保高质量判决书产生。
  第二,它能促进法律进步,有利于民主法治建设。实务中,因出现法条竞合乃至冲突,司法解释前后不一,本法与解释有别等情形时,判决如无法理分析,人们很难知晓法官如何这般处断。胜诉者,有侥幸感;败诉者,心有难服之处,甚至断定对方有后台或给法官行贿使然。因无法理分析,致判决无明理之效,当事人上诉与否,一片茫然。外界无从监督法院审判。如果有法理分析,当事人就能断定其胜败(诉)之处,可否当然,上诉与否,成竹在胸。对这类判决,必心服口服,主动履行。基于此,减少诉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就成为现实。对某一判决法理分析若存异议,此即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必引起学者及实务界广泛关注,激烈讨论,其结果必利于争议解决,新制度创制,进而推进法理学的发展,促进法律进步。故关注、讨论、认同法理分析之过程,即为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之进程。如北京海淀区法院,近年来广泛邀请学界讨论一些争议较大疑案新案,审理出一些在全国有影响之典型案件,其实效有目共睹,其风可扬。
  第三,有利于增加法官人格魅力,造就出中国之名法官。在传统三点一式(事实陈述,法条引用,判决结果)判决中,法官个人判决风格皆为机械呆板之程式覆盖。判决之优劣,审判水平之高低很难体现。法官高尚人格价值,不为世人知悉认同。久之,法官中必生不思进取,敷衍了事等“大锅饭”病。笔者多年司法实践,感触颇深。如某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近2000字判决书中,错别字和不知其意之字达29处。当发出检察建议后,竟将卷内判决撕走,又附新打印判决!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之法官尚且如此,其它法官真不敢想象。也许这仅是特例。司法正义,源自法官正义人格。如果判决书中有法理分析内容,法官个人学识、观点、方法充分跃然纸(判决书)上,为众人知悉,一方面,增加法官责任感和进取心,提高竞争意识,促使法官学术上虚心学习不断进取;工作上勤勤恳恳,每一案件皆悉听双方当事人意见,认准事实,寻准法源,使其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此即能展现法官独特办案风格,此风格,“就形式而言,为判决之结构及措辞;就内容言,为判决理由之做成,尤其是关于立法资料,学者见解之参酌,法律外因素之考虑以及推理论证过程等。……”[6]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正义、公平、 理性之法官独立人格典范。这一点正是我国社会所急需和要树立而又缺乏者。如果判决中有法理分析,透过判决,可将名法官渊博法学思想,崇高敬业精神,博大人格魅力凸现出来,为法律工作者及公民所敬仰,为社会所肯定和力倡。因之,此高尚法官独立人格价值,乃社会之宝贵财富,法治盛世之显著标志,亦乃社会大众之万幸所在。然此独立人格价值之造就,基于:一、法官公平、正义及独立人格的培养。客观上,建立保障法官能独立之物质基础,与其职业成本相符之薪金(较其它职业成本为高,故高薪)。强化法官职业教育,建立严格资格考试,使法官有自觉提高自身品质紧迫感、自觉性。法官应清醒认识到,无公平独立之人格,便无法在法官阶层中生存。其二,整个司法制度之科学定位。我国已走过艰难法治历程,传统行政司法于一身之县衙作风,在一些党政领导中时有体现。理顺党与司法关系乃实现法官独立人格价值之关键。从理论上讲,未能或尚未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意志,不能左右司法行为。“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不能制定法律。”党的政策或者领导人讲话、要求等不能作为法院办案“政策”或“现实”依据。[7]党对法治之领导,应体现在立法领导和工作监督上。即只能将党的意志,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法律,然后领导全国人民并模范遵守法律。否则,“严格执法”演化成“根据形势需要”执法。[8]人民群众特别是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对当前执法存在问题极为不满就说明这一点。党绝不能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思想组织领导,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有违法之处,党应通过党在人大中的党员代表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形式予以监督,国外亦然。如若不然,要求法官忠于宪法、忠于事实与法律、秉公办案、刚正不阿等美好盛景将成为欺世之辞。法官公平独立人格价值要求即如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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