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
陈界融
【全文】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最终表现。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之内容几十年皆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三大块式。这与改革开放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之态势格格不入。不可否认,现代国人法制观及其意识已非前人可比,即由事实(个案比照)积累而知晓法律变为由法理分析及法律规定而研习法律。环境更易、法制演变、意识更新之今日,强烈要求法随时变,判决内容因势而改,理应增加法理分析内容。
一、有关国家判决中法理分析情形
1.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其法律由法院采取一种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Reasoning from case to case),反复斟酌案件本质及合理性, 依归纳方法逐步发展而来。判决即为法源,即判例法。从思维对象看,奉行个案思维即就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思维。“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义出面前案件的判决……”。[1]高度地总结概括技能要求有高品质法官,也就能造就出高品质法官。这一点从英美法系法官选任上体现出来。英美法系,法官大多从一定年限律师中选任,大部分为大学教授和政府公务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任职时大都五六十岁,学识渊博、声誉卓著,且为终身制,其所为之判决,集自己学识、人格、对法律奉献精神于一体,不为他方权势所困,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释自己独特见解。因此,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理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因之,在英美法等国家遂有“国可以一年无君,但不能一日无法(法官)”之景观。在这种法制氛围下,法官特别重视事实资料和经验知识积累,深入研习各种解决方法之可能性及后果,能认真充分考虑控辩双方见解,推动法制向前发展。在其判决中,判决理由(rationale)之法理分析为最主要内容。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均属成文法国家,但因文化背景传统不同,判决亦各有特色。如法国,最高法院判决内容、结构和文风都是法国法律思维特殊类型极端表现。从字面上看,法国法院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个单独句子组成。所有判决理由都可以从这个夹着一连串的以“鉴于……”为开头句子中发现,判决书中无专门叙述案件事实段落。判决通常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当然,这与法国司法体系密不可分。不过这种过于僵化模式,使判决书变成空洞形式仪式书,已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他们建议判决书放弃以“鉴于……”形式开头之千篇一律制作模式,主张法官应在判决书中说明其论证,解释其判决原因,另外也不应隐瞒任何相关考虑。[2]当然,司法体系不改,判决书文风亦不会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