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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的矛盾——从英租威海卫时期的一份鞭刑文件说起

  当英国人来到东亚并到处建立殖民地时,他们在自己本土上的肉体惩罚与酷刑并没有从福柯描述的那种状态下有多少改进。从英国在亚洲其他殖民地的情况看,这些殖民地不仅普遍实行鞭刑,而且生命力极其顽强,就社会条件看,其中的专制主义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新加坡或许是最有说服力的例证。时至今日,尽管大赦国际一再谴责新加坡的鞭刑制度,但新加坡官方依然我行我素,顽强地坚持鞭刑,并以新加坡良好的社会秩序嘲笑西方的“宽容”,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824年,英国在新加坡、马六甲等地成立海峡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当时,甚至连乞讨都可以实施鞭刑。至1870年,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鞭刑的使用不仅没有得到限制,反倒更加泛滥起来。1966年,在公共场合涂鸦成为被判处强制鞭刑的罪名之一,据说其本意是用来打击当时的反政府标语的。
  威海卫与香港的法制环境大致相同,它们都是华人社会,同样受到英国殖民统治,具有相同的专制政体及“二元化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不同在于:地理位置,失落的原因、性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殖民地历史的时间起点,这些不同造成的后果决定了它们各具特色的社会面貌与法律内容。威海卫的专制主义在其程度上更甚于香港,而其社会治安面临的威胁也不比香港更好,因此,威海卫的鞭刑状态与香港保持在同一个水平上而与伊斯兰文化包围中的更具文化多样性的新加坡不可相提并论。
  三、对恶的容忍
  上述地方条件的差别,在西方文化影响下进一步导致了社会改造过程中传统文化(包括恶俗)的不同境遇。英租威海卫与香港形成巨大反差,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譬如,在同样受英国式渐进主义政策影响下,威海卫与香港的“天足运动”就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民国后的香港在剪发放足上与大陆保持了基本的同步,而威海卫却一直蓄发缠足到1930年回收之后,除了英国人对所谓中国传统文化与风俗的保留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传统力量的影响力,而英租威海的村董制既是这一力量的产物,又使得这一力量在制度层面上发挥到了极至。村董制是最具地方特色的制度,它是外国殖民势力同本地宗族势力相结合的产物。英国人对香港乡村地区的统治也实行过类似的制度,但香港的城市化进程很快,英租威海卫却以农业区为主,城市化进程缓慢。因而村董制在英租威海卫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是香港所没有的。
  把鞭刑问题与缠足问题联系起来,我们将会发现,对某种恶的容忍与无奈构成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的另一面,“威海鞭刑法”把一种法律文明放逐于纸面上,与西方法律放逐良法于自然法中一样,有着某种共同的苦衷即法律传统、现实的社会关系及利益与某种理想、道德的对立。作为西方法律文明源头的罗马法,在关于奴隶问题上就不得不在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自相矛盾,在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中,一方面说:“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万民法),另一方面又说,“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5](第12页,第7页)。我们看到,“威海鞭刑法”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学总论》中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冲突逻辑上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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