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的矛盾——从英租威海卫时期的一份鞭刑文件说起
王一强
【摘要】英租威海卫《1903年鞭笞规定法令》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矛盾,破解这一矛盾需要回到法律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去,需要对文本背后的“二元法律”进行分析。威海鞭刑制度与香港及英国鞭刑制度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把鞭刑问题与缠足问题联系起来,我们发现对某种恶的容忍并不是“二元法律”的必然后果,它来自威英当局对殖民统治的成本考虑。
【关键词】英租威海卫;鞭刑;1903年鞭笞规定法令;二元法律
【全文】
一、文本表达的矛盾
一份法律文件在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某种处罚后,却又指出这种处罚判决违背于“目前或将来的法律规定”。当你读到这样的法律文件时会做何感呢?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说,立法者逻辑混乱;也许有人会想到荒谬、专横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英租威海卫历史上就曾经有过这样的法律——《1903年鞭笞规定法令》 (以下简称“威海鞭
刑法”),该法令共六条,其中第
二条、第
三条规定:
2、当某人被指控罪当鞭笞时,法庭对该违法行为的判决(尽管这种鞭笞判决违背于租借地目前或将来的法律规定)为:成年人不超过24鞭,少年不超过12鞭。
3、当某人在一次审判中,被指控犯有两次或多次明显的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鞭笞处罚时,法庭对此作出的联合判决(尽管这种鞭笞判决违背于租借地目前或将来的法律规定)为:对于成年人,总鞭数不应超过24鞭;对于少年,则不应超过12鞭。
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在他的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讲述了一个充满悖论的故事:根据“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又规定,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第二十二条军规”还规定,飞行员飞满上级规定的次数就能回国,但又规定,飞行员必须绝对服从命令,否则就不准回国。因此,上级可以不断增加飞行次数指标,而飞行员不得违抗。仔细思量,“威海鞭
刑法”中的矛盾、荒谬与海勒的“第
二十二条军规”既有相同处,又并非一类,“威海鞭
刑法”第
二、
三条所表达的是立法者意识到并有意在文字上加以提示的矛盾。这里,法律文本上的矛盾表述并不导致“命令”的不可理解与不可执行,谁也不会认为“威海鞭
刑法”中对“成年人不超过24鞭,少年不超过12鞭”以及“对于女性不得处以鞭笞惩罚”的规定是不应执行与不可执行的。“威海鞭
刑法”与《第二十二条军规》的共同处在于:通过文本的某种连接使两个对立意图中的一个取消、否定了另一个,而被否定了的另一个却正是相对人所极力欲求的。在《第二十二条军规》中,主人公尤索林终于明白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原来是个“骗局”,是个“圈套”,小说借此想要说明的是:这个世界其实是由“第二十二条军规”统治着的,“第二十二条军规”为你的个人愿望设置了一种无法逾越的障碍。尤索林最后不得不开小差逃往瑞典。然而,“威海鞭
刑法”却不是在设置“骗局”,它把两个矛盾的法律摆放在一起,明白告诉你:“尽管”还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但目前执行的是另一种法律。如果尤索林在威海卫被判鞭笞,他不会有被愚弄、欺骗的感觉,但他可能会产生一种更大的不幸感:既然“这种鞭笞判决违背于租借地目前或将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对我执行鞭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