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民法学上观察,民事法律制度总有其局限性。弥补民法制度局限性之措施不外乎有二,一是内部协调,二是外部补充。外部补充形式多样,但依赖其他部门法之补救却是常见方法。如民法上之损害赔偿制度,对受害人之物质或者精神权利复原有局限性,则有保险制度、刑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作为民法之外补充;内部协调,则主要为民法制度相互之间记性彼此拯救,共同挥洒民法之博爱精神。如监护制度之设计,则为救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能力缺陷,即主体自立制度之不足,告知监护者正确行使监护权利、履行监护义务,对被监护者的人身与财产尽到充分之注意义务。这种充满博爱精神的制度设计,也具有现实社会意义。从子女教育视角观察,如何使子女健康成长,已经是广受关注之社会问题,在过度腻爱与家庭暴力之间寻求一种温情的激励式、成长式教养方式,需要教养者的自觉意识以及能力储备,但也需要法律规则作为指导,此即为民法所格外关注之重要博爱事项。保证子女接受到来自监护者或者父母之健康教育,倡导让子女听到最体现父爱与母爱之柔和语言,皆为民法所牵挂。
民法制度之代理制度亦有上述监护制度之功效。代理是民事主体手足之延长制度,代理人所为行为不是为自己利益而奔波,而是为他人即被代理人利益相谋求,但代理人却不能单纯利己,而是以博爱之精神勤勉考虑被代理人利益,违背此项注意,则委托代理人即有解除委托之自由。代理之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亦有相应制度对应,法律行为之健全有效,必然排除恶意。如以欺诈、胁迫等坏意缔结之行为,民法会对受害者以博爱情怀,允许其依规则变更或者解除之,如受害者为国家,则直接径行认定行为无效,毫无商量之余地。行为产生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其内容。权利让关系主体洒其天使可爱一面,义务则限制其兽欲。多数权利之行使有时间限制,过期则可能失去救济。故此民法亦有时效制度为友情提醒,以防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失去时效利益。
民法体系博大精深,但无论是哪项制度,博爱精神都深深镶嵌于其中。大至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继承制度,小至所有权制度、抵押权制度、缔约过失制度、无因管理制度、遗嘱制度等,都在无微不至地关怀着每一个人。民法就是百姓生活之指南针,是为人处世之教科书,这本身就是民法之存在与发展魅力,启蒙国人的法治理念,须先从民法对人的关爱入手,使人意识到良好的法律不是绳索,是信条;不是枷锁,是慈母;不是牢狱,是乐园。意识到此,人们就会不约而同地说,“法律,我们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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