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法律这类社会规范及其作为结晶的所谓理念或者精神,需要启蒙运动。国人对法律的认识只是停留于有国法存在之层次,尚未意识到国法之规范与内核。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之统深入人心,此类遗存未从国人之骨髓消失,仍然像雷管一样支配着每一个愚昧之人。把法律视为管人、治人之律,每提及法律,毛骨耸然,仿佛触之即有枷锁相戴、牢狱相伴。当一个国家的民众法律智识依旧停滞于
刑法流时,难以说法治理念已经启蒙,法治社会之生成也是自欺欺人,如梦语一般流于愚民报章。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普及之效能尚处于名称阶位。不习法者,大抵知晓
宪法名称,并以为此乃法律体系之唯一构成。所谓
刑法意识,也只是一种潜意识,一旦将此意识外露,则为
宪法之名称。如若培育法治理念,无视此类现状,则难有实效。法哲智人有谓
刑法文化和民法文化之比例关系,可透视一国之法治文明或者社会文明。此言极其有理,因民法为规律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之基本法,属于私法一般法,拯救私人利益,尊重私人个性,关注私人生活,教养私人德行。人人一生老实不犯事,可能与
刑法毫无牵连,求得一生与
刑法无缘,平平安安,但人生来世、处世、离世,则与民法休戚相关,须臾不可分离。生活处处有民法,民法与你相伴行。法治启蒙运动,若要从立法上借光,当以民法为首选,亦可全选,均不为过。
民法普及当以理念为先,规则次要。传统民法理念中的主体、平等、自由、权利、诚信、契约等诸理念,自不待言。但从民法之最贴近人性之精神入手,博爱理念可供首选。民法之博爱理念常被忽视,学者著书立说,谈及甚少;教者讲学布道,亦罕言之。然博爱理念却为民法与生俱有,也是沿革过程伴随之发展理念,最贴近人生与社会,当不应延误与疏忽。以家族法分支为例,史有禁止离婚主义、有过错离婚制,但现代民法文明则更显博爱之精神,婚姻作为身份契约有悲欢离合,婚姻之缔结以博爱为向导,非有爱情成分者,只要完全自愿,在民法上亦赋予有爱推定,准许缔结;当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民法仍以博爱引导,避免草率解散婚姻关系,但当此关系达至极点,以中国
婚姻法之言为“感情确已破裂”,则解散各求幸福,亦为博爱精神之内涵。然而,世间万象、人生百态,总有花心男女不求情感专一,滥用爱情资源,在外寻欢作乐,沾花惹草,于是把婚姻关系之解散自由充当喜新厌旧、过河拆桥之踏板,实属背离博爱之源义,现代民法之家庭法则以创造新鲜制度为努力,避免悲剧轻易发生,防止被离弃一方心灵受伤。此种制度即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它如同一把随时待发之利箭,谁有过失导致婚姻解散,配偶与子女受伤,则立即开射,表达其博爱之精神。但人心有其险恶一面,制度再完美无缺,亦有蓄意挑战者。因而民法号召女性不要嫁错人,在结婚登记一关提倡审慎选择终生伴侣;民法也倡导婚姻家庭之忠实义务履行,不能擅自红杏出墙,抑或引狼入室,同时夫妻之间要互相体谅,有宽容之心,豁达之胸,以博爱与责任为维系纽带,善待配偶,教养子女,让婚姻家庭充满爱之空气,反对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