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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与民法的博爱精神

  以情人节为范,此种节日文化能够让不少国人乐于接受,宁愿在洋人树立的情人节里卿卿我我,也不愿在国人的七夕之夜恩恩爱爱,这并非偶然。以我之浅见,西洋情人节,荡漾着浓郁的博爱理念,把准了人性里天使一面,缔造的是一种全球通文化,为人类先进文明。不仅如此,洋人能把情人节赋予历史观、时代观与发展观,从最初古罗马时期的原始爱情立意,发展到遍及世间的博爱文化。自然法则上,调情本不应只在心上恋人之间摩来擦去,也应在有情人之间抬升情趣度,让人间充满爱,让社会更和谐。此情此爱绝不应寄托于情人节,而应洒满每一天、每一刻。
  但人性中也有禽兽一面,爱之秩序因此常被破坏。对利益之追逐,甚至要达至最大化,成为所谓“经济人假设”。倘若放任自流,博爱将会被逐渐蚕食。抑制人性中非向善一面,有自我规律与借助外在规律两套并行方法。自我规律,使人自觉管束个体行为;外在规律,使人在社会规范与社会舆论指导监督下控制私欲膨胀。但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对人性中禽兽一面之抑制却不是规律之目的,而是经此在人性翘板一端让天使之性占据显著优势,使人的天然欲望在科学规则指引下合理释放,而不是让欲望如同发疯走兽一般肆无忌惮。是故,无论作为外在规律的规范还是命令、制度,都必须建立在承认人性之禽兽一面并且允许其适当释放前提之上,否则就是对人性之凄惨泯灭。而单就人之两面性之规律而言,对天使一面之激励则是定规立律者的重心要领,舍此即难以阻止兽性爆发。
  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均属于社会规范,归于对人性外在规律范畴。但从内在规律与外在规律的辩证关系上考察,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有转化之作用力并且日夜发挥效能。易言之,令人信服之外在规律可以转化成理念、精神乃至信仰,成为内在规律自觉性之最可靠源动力。于是,宗教规律与法律规律,均可成为人之信仰客体,不同者在于宗教对人内心作用力之施加要显于法律。中国有无宗教,有无宗教信仰传统,学界且有争议,但宗教文化没有成为主流文化,却是事实;西方文化通常被称为“基督教文化”或者“基督文明”,其文化源头古希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与古罗马文明,皆流汇于基督,使其以信仰为本质成就西方庞大文化体系。宗教文明深刻影响法制文明,以人性恶为假设,创造出了辉煌的西方现代法治文明。而反观中国,“人之初,性本善”观念源远流长,对法制文明之缔造影响甚巨,有学者甚至用“误尽”一词作为尖锐描绘。
  以法律规范之民法为例,民法理念之主体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权利理念、诚信理念、契约理念等诸理念在中国远未深入人心。人格尊严虽已被宪法、民法等确立,但人格不完整者大有人在,被公权力强奸之情形也不胜枚举;平等原则也是宪法与民法高举之法治旗帜,但企求一次平等机会在现实面前又是何等艰难;民法不言自由只言自愿,但宪法对自由却没有回避,公开宣扬中国人之言论自由等诸多自由,但自由的界限遭遇现实诸多旋律符号时,又是被堵截于何等怪圈,几乎众人皆知;当百年前西方人呐喊出“为权利而斗争”、百年后中国法律制度确立了权利本位时,又有多少人的权利依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多少人对权利仍旧麻木不识,明眼人自有自主判断;诚信资源本属中华传统文化的经典成分,亦被现代法律所确认,并被学者遵称为“帝王原则”,但时下建立诚信机制的呼吁与努力仍在苦苦跋涉。如此等等,单纯靠孤独的立法似乎不能合理解释和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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