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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行政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上)

  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行政法进入了一个全面的“成本—利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阶段。共和党里根总统颁布了第12291号行政命令,要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对各行政机构所提出的预算方案进行更严格的控制,以更好地协调全国的行政过程并促进整体调控目标。在这一期间,法院的发展较为保守。由于前期的司法控制被认为导致了延误并浪费资源,而未能对机构的决策行为实现有意义的控制,法院放松了对行政机构的控制,避免干预立法与行政分支采取政治性的政策选择,并允许独立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职业专长。
  1990年代民主党上台后,共和党的改革措施被克林顿总统的12866行政命令所肯定,因而可以被认为是构成了两大党的共识。1994年的《联邦工作人员重组法》(Federal Workforce Restructuring Act)削减了不少行政审批事项。1995年的法律(Unfunded Mandate Reform Act)要求行政机构发现一定数量的替代调控方案,以选择最经济有效的调控方式。行政决策者必须从不同方案中选择最节省成本、负担最小且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最高的方案。1997年的《调控改善法》(Regulatory Improvement Act)则增加了风险与利益平衡分析的要求。
  (三) 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原料,自然随着后者的进化而发展,随着行政特征的转变而发生相应变化,并反过来指导行政法乃至行政实践的发展。虽然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法具有某种积极的“反作用”,美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仍较行政法有一个比较长的滞后期。原因是美国行政法一开始直接得益于英国普通法的继受,因而行政法的原初发展几乎完全是法院的产物,而和法学院竟没有太大关系。这种滞后现象是如此严重,以至于美国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和戴西一样对行政法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28]
  由于这个原因,“行政法”这个概念在美国出现得相当晚。1894年,福容德(Ernst Freund)教授在《政治学季刊》发表的“美国行政法”一文,首次处理了行政权力与救济问题。在1920年的《合众国案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第220卷,联邦案例法的目录中才首次出现了“行政”一款。在1936年发表的《十年案例摘要》(Decennial Digest)中,首次出现了“行政法”一词。最后,“行政法”也首次出现在1944年的《最高法院案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er)的目录中。
  对于在传统上行政不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早期),行政的内容比较单一(如贸易或铁路运输的调控),而行政法学则主要集中于实体法的研究。例如福容德教授于1911年出版的《行政法案例》,被公认为最早的行政法案例教科书,而该书各部分基本上是按照实体领域来划分的。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后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和戴维逊(Forrester Davison)教授于1932年出版的案例教程,被认为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里程碑,但也具备同样的特点,其章节多为“公共设施调控”、“税务”、“外国人控制”等具体领域。这种状况直到40年代才发生改变。其内在原因是新政时期创立了大量的行政机构,它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内容上千差万别,少有共性。因此,以实体法为主线的行政法学随着行政领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变得不可行;否则,行政法学教程就成了介绍一个个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行政部门的“流水帐”,而这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行政法学的使命正是体现不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共性,并以此揭示“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的普遍特征。盖尔洪(Walter Gellhorn)于1940年所出版的《行政法案例与评论》,在这个方向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而被认为是现代行政法的开端。从其章节的标题:“被告知权”、“公正听证”、“行政决定的司法控制”,就可以看出它和现代行政法教程的相似之处。[29] 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教授于1958年出版的《行政法通论》第一版和杰菲(Louis Jaffe)教授于1965年出版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则标志着现代美国行政法学的成熟。从此以后,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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