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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行政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上)

  在新政和第二次大战之间,美国的进步与保守两种力量在激烈争论的过程中达成了妥协。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和讨论,1946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终于出台,而这部法律就是反映这一重大政治妥协的产物。[17] 在这期间,最高法院对新政改革措施作出了重大让步,开始尊重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新政所要解决的经济危机早已衰退,而改革措施的某些弊端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从而使反对新政的势力重新抬头。当然,也不要认为国会和总统之间就完全一致。事实上,行政程序法的诞生也是总统与国会斗争并妥协的产物。1938年,罗斯福总统曾提议《执法重组法案》(Executive Reorganization Bill),主张加强总统对行政机构的控制。该重组法案想取消所有行政机构——包括独立管理委员会——的独立性,代之以总统执法机构的一体化控制,同时取消负责公务员招聘的“公民服务委员会”,代之以总统任命并向总统负责的一名高级官员。尽管民主党在国会中占据绝对优势,国会对总统权力欲的反感还是导致这项法案的失败。次年,国会接受了总统第二次提议的重组法案,建立了“总统执行办公室”(EOP),但这项法案远没有实现总统想要控制行政机构的野心。罗斯福总统也否决了国会1939年的行政程序改革法案。只是在杜鲁门(Harry Truman)总统上台后,才最终通过了不那么激进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尽管这项法案今天受到了普遍认同,当时却被认为是对总统与行政权力的严重打击。
  大战结束次年,国会一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关于行政过程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成熟,并代表着一系列“美国发明”:独立管理机构、统一的行政程序、主要基于“充分证据规则”的司法审查、以通告与评议为主要特征的非正式制规程序以及公民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参与。[18] 这部法律不仅是美国的一部“公民权利法案”,[19] 而且也是世界行政法治进化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2.其它立法成就
  1946年是美国行政法的多产年。除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外,同年国会还通过了《立法重组法》(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Act)、《联邦民事侵权赔偿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与《联邦雇佣法》(Federal Employment Act)。其中《立法重组法》显著增加了行政机构的立法监督,要求国会不断检验并审查行政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这项法律实际上加强了国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联系,从而帮助形成了国会—行政机构—被调控企业的“铁三角”。[20] 虽然这项法律允许国会去控制行政机构的微观运作,它也使行政机构获得了操纵国会的机会。《民事侵权赔偿法》则第一次从原则上放弃了民事赔偿的国家豁免权理论。《雇佣法》有助于保障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从1946年到1970年,美国行政法进入了巩固与细化阶段。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与精神获得了普遍认同,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与补充。最重要的补充是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并在以后获得了一些意义深远的修正。由于行政机构普遍不愿意服从信息自由法,国会于1974年修改了有关条款,加强了纪律制裁的力度。同年,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明确规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之限制。1976年,国会通过了《阳光下的政府法》,并将其吸收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同时,制规过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不同机构规定统一的程序有时显得不尽合理。对此,国会可以对不同的领域规定特别程序,以适应不同的管理需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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