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美国行政体制最重要的发展还是主要得力于此后的3次浪潮:1885-1910的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改革运动、1935年前后的“新政”(New Deal)和20世纪70年代的“后现代”时期。总的来说,在1900年之前,联邦政府建立了大约目前1/3的行政机构,其中主要包括1803年的“公共服务委员会”、1887年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1891年的内务部退休金办公室;后者具有6000名雇员,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行政机构。另外1/3的联邦行政机构建立于1900到30年代的新政期间,主要包括1913年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1914年的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1916年的关税委员会(USTC)、1933年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和田纳西谷管理局(TVA)、1934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1935年的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和1938年的民航管理局(CAB)。最后1/3的委员会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例如1946年的原子能委员会(AEC)、1948年的选择服务委员会(SSC)、1958年的美国宇航局(NASA)、1961年的海事委员会(FMC)、1965年的平等雇佣机会委员会(EEOC)、1970年的环境保护局(EPA)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从1976年至今,美国的行政体系基本上保持不变。目前,连同总统下属的众多执法部门,美国共有几百个行政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60多个独立管理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5]
总之,在过去半个世纪里,美国行政的基本模式并未改变,而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有限改革。从1800年到1995年,联邦公务人员从一开始的3000人发展到近300万,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GNP)近20%。[6] 循序递增的趋势到1990年才开始改变。在1990-1995年间,民主党与共和党达成共识,5年间裁减了6.7%的联邦公务人员。新的发展方向是“取消调控”、放权(devolution)、预算裁减和私有化。经济调控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最大,尽管金融监督仍将维持下去;价格控制至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因而可以说注定会被几乎全部取消。[7] 更多的联邦事务以合同形式被委托给各州或地方政府处理。根据“合作联邦主义”(cooperative federalism)的设想,联邦在高速公路、废物处理、贫困医疗等领域以把资金(grant-in-aid)发放到各州,由其代为处理。受制于联邦的程序监督,各州还在环境保护以及车间安全与健康等领域帮助实施联邦调控。
(二)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英国普通法的令状体系被直接移植到美国,并构成了其行政法体系的开端。虽然行政法只是到了相当晚的时候才在美国获得明确承认,它在实际上一直存在并运行着。1803年的著名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就是一个经典的行政案例。[8] 1813年的案例被认为标志着最高法院行政法系统的成型,[9] 并开始了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时期。在这期间,美国法院运用“管辖权”(jurisdiction)理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作了二分法的截然界定:凡是在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的,法院一概不予干涉;凡是超越 “管辖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即有权审查并撤消。这项理论忽视了众多的“中间地带”,即行政机构仅具备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至少部分受制于司法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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