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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产权的立法分析

  产权是经济学使用的一个概念。产权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元素,是市场交易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的界定、结构和安排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而且影响着该国资源配置及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
  科斯在《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产权,他说,“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他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樊纲先生认为产权不是所有权概念所专指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而是泛指一切依照某种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权利,他更强调平等权利的相互交错、相互兼容、相互冲突。(注:《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页。)张五常认为对私有产权制度的运行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享受使用收入的专有权,而财产的使用者在名义上是否具有私人所有权并不重要。(注:张五 常:《经济学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92页。)
  罗马法详细规定了几类产权:所有权、邻接权、用益权、使用权以及抵押权,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资产用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注:斯韦托韦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9页。)可见产权是一个广义、狭义并用的概念,既可同时涵盖所有权、财产权、债权、乃至所有者权益等权利,又可单指某一项权利与权利主体的关系。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产权就是财产权,产权和财产权都是英语property rights的汉译文的不同用法,对一个英语为母语的人来说不会发生产权与财产 权是否相同的问题。
  可见,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法权关系决定甚至创造经济关系。
  3、两种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把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看作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把产权关系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作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等。
  尽管如此,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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