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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正义(上)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正义(上)


汪泂


【摘要】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是其广泛流行的主导因素和追求的直接目的。从理论上讲,辩诉交易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实体正义实现的相对性为辩诉交易和刑事司法正义找到了契合点。程序正义为辩诉交易和刑事司法正义的契合提供了程序保障。事实上,普通程序也只能实现相对的正义,而无法达到实体正义的理想和完美状态。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司法正义;实体正义;相对正义;程序正义
【全文】
  引 言
  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并以美国最为发达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即所谓辩诉交易。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但是,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状态”。直到1970年“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明示答辩谈判中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之后,答辩交易才由地下转为公开,具备了合法的地位。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从此,辩诉交易由“地下”转为“地上”在美国得以广泛发展,以至于成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世界上采用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国家也纷纷仿效美国。如在英国刑事诉讼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开始广泛地实践辩诉交易;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在借鉴英美法系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也引进了辩诉交易。规定在庭审开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此即意大利式辩诉交易;近些年德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交易的迹象;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在修正《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时,则增加了“被告得向检察官、法官表示愿意科刑之范围”、“检察官得经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法院依检察官,被告之请求所为之科刑判决不得上诉”的规定;日本于1999年宣布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司法交易。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王玉杰诉孟广虎一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从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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