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贡献及对我国民法的借鉴价值
通过将深层意思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范围,“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实现了民事法律行为构造的科学化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制的合理化,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以效果意思为起点,将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诸因素排斥在法律评价范围之外,不利于对表意人的保护,也有违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在这种认识背景下,出现了“动机错误论”、“前提理论”、“行为基础论”等缓和“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僵硬性之努力。但“动机错误论”以动机之“表示”和对方对动机的“认识可能性”为动机错误受保护的条件,不适当地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范围。“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不仅能对大量的动机错误的判例作出理论上的解明,而且还可以通过“前提的合意”与“非难可能性”等概念,对动机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限定。即只有:(1)围绕动机的“前提的合意”(共同错误)与表层的合意存在不一致;(2)虽然欠缺“前提的合意”,但对方当事人对表意人动机错误的形成或利用存在非难可能性这两种情形,基于动机错误的无效主张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容。就本文前面提到的案例而言,甲女误以为能与丙结婚而在乙家具店订购大量家具,甲女与乙家具店之间,并不存在关于甲丙婚约成立的前提的合意,只要乙家具店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应受非难的行为,即便甲女购买家具时已将“为结婚而备置”的动机表示于外,即便乙家具店有可能认知甲女动机之错误,甲女也不能以动机错误为理由主张契约无效。与此同理,甲基于某地段将修建高速公路的错误情报,欲在该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建加油站而购入位于该处的乙之土地。甲与乙之间也不存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的前提的合意,加之甲的错误情报并非因乙之不诚行为而形成,即便甲在缔结契约时将其动机表示于外,即便乙对甲的情报错误有所认识,乙也不应受并未形成合意的“前提”的约束,即便该“前提”出现破绽,也没有必要承担任何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正是因为“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一方面克服了“动机错误论”对动机保护过于宽泛之弊,另一方面又能对传统的“动机错误论”的本质进行解明,故在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构造下,动机错误论全然包含于其中,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无独有偶,“前提理论”中的“前提”、“行为基础理论”中的“行为基础”也都可以削减到“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的“前提的合意”中,而且通过“合意”、“禁反言”等概念对“前提”、“行为基础”的作用进行限制,防止因其概念的泛化给交易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此,“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也合理地覆盖了“前提理论”和“行为基础理论”,实现了民事法律行为构造的单纯化与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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