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商事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高于另一方的特权。只有地位平等才能保证交易劳动劳动顺利公平地进行,这是现货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商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事交易最初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商品交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交换,确立了主体间的全面”商主体间的平等地位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 ,商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二、私法公法化及其具体体现--商法公法化
私法公法化是私法自近代向现代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趋势,私法公法化有其经济和社会原因。私法自治实为尊崇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只有在私法主体之间存在平等性和互换性的时候,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才能天然的导致私法中的公平、正义。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对自身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衡量,最终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缔结协议,这其中是完全的自由意思的选择,不存在任何一方或来自他方的强制。如果一旦在双方主体之间的这种平等互换关系因双方实力、地位的改变而丧失时,意思自治就不再必然导致平等的后果。因为如果在双方强弱不等的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强势方单方意志占绝对优势,而弱势方则迫于情势“自愿”地妥协与让步,实质正义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此时产生的是意思自治掩饰下的堂而皇之的“不正义”。自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转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日益向少数的大公司集中,随着经济来料力量的膨胀,大公司决定着市场最重要的商品各服务的大批量和数量,左右着重要产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变化。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在近代私法形式平等原则的掩盖下,由于大小企业、劳工与雇主间力量的不平衡的加剧,他们之间演化为不平等的交易双方,实质正义受到严重侵害,劳资冲突尖锐、消费者运动此起彼伏,社会矛盾斗争激烈。
近代私法对于私法自治、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极度放任,它把私法中的人抽掉各种能力与财产的差异,抽象为一个平等的人实现了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视其为绝对自由的人,认为他们在私人领域可完全依自由意志任意行为,政府和其他个人不利干预。在这种私法秩序中,国家只是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以极少的干预保卫这种自治。由此导致极致,就是“近代私法无视于阶级间的剥削,所得分配的恶化,也不管企业家的精明和消费者的无知,像一个不食人间烟火、蒙住双目的女祌,反现实的种种不平等,都放在同一个抽象的天平上” ,“这里诞生的是19世纪资本主义或市场社会的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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