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商法的自治性突显商法的私法本质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特征,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领域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设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该意思表示引起的法律效果并不任意干预。“协议即法律”当事人可以依协议自己创设法律。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实质上就是商事交易。商事契约实际上就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为追求己身利益而与他从签订的旨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如一般民事契约一样,商事契约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即在商事交易中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主体享有交易的自由,对于交易伙伴,交易的内容都依自己的意志选择确定。如果说商法主体是民法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那么商事契约就是民事契约在商事争议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同民事契约一样,毫无掩饰地体现了私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同和鼓励,商事契约充分体现了商法的自治性。
在私法中,每一个人都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者和实现者。商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益,在效益之外兼顾公平及其他价值。不可否认商行为营利性的特征,商主体参加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商法 是“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而毫无顾忌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怎么和聪明的人设计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商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就当然需要自己意思的自治性,因为唯有他们自身意思的体现才有可能极大程度的实现他们所希求的利益。商法因此必须是自治的,体现商主体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商主体是典型的或重要的经济主体。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自由的,他们都能够真正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在市场的调节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主体的意思自治下是它们参与经济活动追求自己利益的基本前提。
商法在其主旨和功能上都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自治性,这些都是其私法性质的有力证明。
(三) 商事活动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商法的私法性质
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与公法中主体间的命令服从等不平等关系不同,私法主体是平等的。它强调剔除了身份、财产性质等不同的因素而抽象成平等的独立人格,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商法中均处于平等地位。私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他们独立实行意思自由的前提,私法自治首先要依赖于主体间的平等,一方不能够强制另一方,从而体现各方的意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