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合同制度的设计区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前者属于标准化的合约,主要制度有:合约价值的确定、最小价位变动制度、合约期限划分制度、合约交割制度等。后者的形式复杂多样,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为此,一些国外相关组织对其进行了标准协议的设计,如ISDA[8]的主协议和系列文件。
(二)虚拟性
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当其以本身具有虚拟性的证券、指数等作为基础资产时,就获得了双重虚拟性,在使市场规模高度扩张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三)未来性
金融衍生产品合同给予合同方在未来某个时点进行资产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订约和履约时间上分离,一方面开阔了交易的时空范围,但也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四)移转的特殊性
普通合同是物权继受取得的重要方式,而金融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在于基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转移该资产价格变化的风险和通过风险投资获利,因而一般不在表内反映出来。这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利和流动性,但也成为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重要手段。
(五)履行的信用性
交易方只需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以信用为保证,就能达到原本需用大量现金才能进行的交易。这种高杠杆性使其能够以小搏大,以较少的资金带来巨额回报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三、何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场外衍生产品合同的参与者担负了合同某些条款无法执行(要么是全部,要么是特定)的风险。他们还可能担负了合同本身就无效的风险。事实上,即使在最透明和最宽松的法律环境中,经过最深思熟虑的衍生产品合同也将会担负在衍生产品交易存续期间法律变更的风险。
对于不同的人来讲,法律风险的含义也许并不相同。法律风险一般呈现以下四种特征(1)对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实践构成挑战;(2)法律风险导致巨大或不确定的法律责任;(3)法律风险的影响波及行业整体;(4)法律风险迅速积聚,而非渐进累积。但是综合来看,法律风险分为宏观法律风险和微观法律风险。
(一)宏观法律风险
宏观法律风险指法律监管环境本身无法保证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方强制执行衍生产品合同。这种宏观法律风险并不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普遍存在的。
法律风险可能源于合同本身。例如:(1)由于合同本身属于不合法的赌博约定或是未经许可的保险条款,导致合同可能无法执行;(2)合同语言可能无法确切表达受损害一方的真实想法;(3)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许合同的某些方面或是限制了可执行性;以及(4) 一些类型的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意识的交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