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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之争

  陈小君:好,石教授,注意讲话时间。(掌声)石教授也推动我们讲坛继续前进。看,还有哪位?有一个同学….好,(指着一位同学),你接过来,你先讲。 
  同学:老师,这边 
  同学提问:徐老师,刚才你说的是资源和野生动物的保护观点。当时梁慧星老师来讲座的时候,他说的几句话,长江流入大海,野生动物迁徙是不是资源的流失? 
  徐涤宇老师:让我说吧,这是我的强项(掌声)。一分钟,几秒钟可以回答。看一看我在《中外法学》第一期发表“物权问题与立法结构”,我就回答的这个问题。我区分了宪法学和民法学的问题,好吧!(掌声) 
  陈小君:还有一位同学拿着话筒,好。 
  同学提问:我解释一下,我是大二的学生,我刚刚学了物权法。我问的问题就是有一个教授指出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很严重,《物权法》草案推出后,它不但没有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化了。我国宪法有一条规定,就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而《物权法》草案中是把“合法的”这三个字给抹掉了,即不管财产来源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都予以保护。我想问下各位老师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 
  陈小君:好,麻老师来讲,麻老师刚才讲到了,物权法管它物权法自己该管的事。 
  麻老师: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个问题和物权法没有关系。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流失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其他的问题。同时也就是说,你若将它怪罪于物权法,即这样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我认为这不是物权法的任务。物权法的任务不在于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于出现财产纠纷时进行定纷止争。同时,而且物权法本身只有一个草案,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你为什么能够断言说它不能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呢?我们所说的法效用,是在它实施的时候看它到底行还是不行。(掌声) 
  高飞老师:我补充一下啊,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物权法不是说对所有的公共财产都进行保护或者进行规范,公共财产也是分为两类的:一类是刚才麻老师所说的政府机关的大楼,这不是从民法上来讲的,这是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当中的,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民法不管这个的,民法管什么啊?民法管的是进入市场流通的财产,物权的平等保护应该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说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强调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他们应当是平等的。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平等的保护,是从这样一个意义上来说的。另外一个我还想要说,国有财产流失问题不是物权平等保护造成的,不管哪一个人,不平等保护了,它不流失,而平等保护了,国有资产就流失了,这是不可能的。好,就是这个样子的。(掌声) 
  陈小君:好,那个同学,他先举的手。 
  同学提问:刚才各位教授所说的这个问题争论的实质是一个伪问题。认为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上层建筑决定意识形态。那么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经济基础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希望各位教授解答一下我的问题! 
  陈小君:好,涤宇!你让徐老师看理解了你的问题没有。 
  徐涤宇:好,我看这个问题的回答要看你智商高不高。(笑)我想意识形态这个问题在民法规范本身来说,它一般的平不平等,民法规范不存在平不平等,它肯定平等。只要在民法范畴内进行活动,你的地位一定平等。那么,这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伪问题。但是我刚才不是说了吗,宪法(公法)它还是会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进行这种区别待遇,我并不反对。我们最终要讨论到底的话最终是一个宪法问题,是一个宪法的本身问题。而在民法里面,当然仅仅从规范的表述这一方面,我们以前也叫民法的,苏维埃也叫民法的,但这带有很明显的公法色彩,有很多公法规范,所以导致了它意识形态的泛滥,在民法规范里面泛滥。所以我这样说,在民法的范围内,物权平等保护是一个原则,既然不存在平等保护这个问题,有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了。明白了没,好吧。 
  陈小君:好,最后一位同学。 
  同学:我认为按照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我现在也有一个不同意和一个问题。我有点不同意徐老师的观点(无知者无畏,我就说了啊)。徐老师说平等保护就是民法的问题,如果不平等保护就不是民法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是初级阶段嘛,就和其他国家有一点不一样。我们国家把一些公法的问题都介入到了民法的问题,如果从民主民法来说,这里面是有点公法的问题。谈到平等保护,我们是民法学者们,为什么要去搞一些不平等的问题呢。这是不是有一点学者的自我陶醉啊!(掌声,笑)还有我有一个问题要请教各位老师,上次梁慧星来我们学校时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更有利于保护穷者。我们讨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合宪性问题,本来是由于我国28年来经济发展出现的问题,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比如说,经济过分的精英化,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本来就是保护既得利益的,我们对这种不公平的保护可能会有些不满意。而且在我们的立法层面上又没有一些法律去矫正这种不公平,即没有矫正正义。我想请问各位老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是真的更有利于保护穷者的利益呢? 
  陈小君:好,初生牛犊不怕虎。是不是还是涤宇老师? 
  徐涤宇:我是竭尽我所能表达我的意思,可是大家还是听不到我的意思。关于这个同学提出的问题,我这样回答你啊。我是说这个问题在民法学上本身就是一个物权的平等保护问题,并不是说不去研究公法问题,我也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我本人也做了关于宪法和民法的研究,和民法和诉讼法的问题的研究。可能我这个人野心太大了。但屁股又坐不住,所以没做出什么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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