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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之争

  陈小君:其他两位老师是不是还要发表一下意见?好,广辉教授你来谈一谈。 
  王广辉:我想接着刚才徐涤宇教授刚才的话说一下,他讲到这个平等都是私法上的问题,不平等都是公法上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如果说公法上不平等的话,那这个观点肯定是要否定的。关键是,公法上我们讲的这个平等,它不是说不允许有任何差别。如果在公法上这个差别是合理的话,它就是公平的,不平等的话它就要被否决掉了。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宪法它的规范存在概括性和抽象性,我们可以对它进行一定的理解和解释。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他们要通过立法把宪法这个抽象的内容给它具体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他们有形成宪法内容的具体材料,他们有这个权利。我们现在说物权法是违宪的。第一个这是个草案,不是一部正式的法律。第二个,说它违宪一定是宪法审查机关对它做出一个判断,那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违宪。我们现在对它的合宪性所产生的怀疑或者说发生的分歧,这样说我觉得才符合实际。那么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一个规定是不是合宪的时候,它的一个审查标准就是合宪性推定。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去证明,这个法律确实是违宪的。也就是说没有合理的怀疑余地。不是说有争议就可以做出违宪的判断。是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违宪性审查也可以叫做合宪性审查。不是说做出违宪性审查以后的结果是,这个法律就一定是违宪的。这个从理解上来讲,它是我们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的一个差距。好,我就补充这一点。谢谢大家。 
  徐涤宇:我也要补充一点,我不是说公法是不公平的保护啊,我只是说公法上基于意识形态的这些东西,一些法律制度的这些考虑啊,它肯定是会有所区别的,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我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谈的。谢谢。(笑) 
  陈小君:很有意思啊,在不同的范畴下讨论同一个问题肯定会有争议。我想,如果我们都能回到同一范畴内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话,我们的认识可能就会达到统一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不能让他们讲了,因为他们之间老来较劲儿啊。下面我们要把话筒交给我们的同学和老师们。看他们有什么问题要向在座的提问和探讨。好!后面有一个同学举手举的挺高的,好,穿黑衣服戴眼镜的同学! 
  同学:我就站者说吧。我想各位老师忽视了宪法当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除了意识形态之外还应该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就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了保障计划的执行,我们需要对公有的所有权进行特别保护。而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不需要这种技术。但是老师的讨论没有涉及到这一点。第二,我就想说在民法当中平等是主体的平等而不是说权利的平等。比如说物权和债权,我们都知道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但我们并不是说民法不平等。而高博士所说的恰好是两种所有权的平等保护问题,所说的是权利问题,而民法中说的是主体问题。那么主体和权利能不能划上等号呢?我想各位老师不知道会不会给个答复。(掌声) 
  陈小君:好,我们请高飞老师他自己本人回答。让他来回答过这样的问题。 
  高飞老师:这样的,题目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说你们谈的物权平等保护是谈的是主体问题。我在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进行界定时我是这样认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对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强调的是对各类主体的物权进行平等的保护。也就是说,权利它只能是由一个主体所享有的,真的要把主体和权利区分开来,尤其是在民法中区分开来,我想是不太可能的,在其他法律中也不太可能。就是说,不是笼统的把物权和债权提供平等保护等等其他的。我在这里说麻老师刚才提到的一点,就是麻老师刚才说谈的就是所有权的问题呢,那么抵押权和其他权利要不要平等呢?我在这里所要讲的是这样的一个观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应予以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也应予以平等保护。它既不意味着所有权和抵押权它在权利方面是有区别的,它们的保护方式没有差别,我不强调这一点,我只是强调一个权利本身无论是哪一个主体享有它应该平等保护。我想是从这样一个意义上来说的。谢谢大家。(掌声) 
  陈小君:这个还是要讲回到它自己的范畴内啊。好的,还有没有,老师、同学都可以,还有我们的博士…还有石老师,石佑启教授,这是一个行政法的教授,好的。 
  石佑启老师:我今天晚上是来学习的,我今晚有幸参加这么一个学术活动很激动。今天晚上都是些重量级的人物在讨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我说这个话题有意思呢,不是说它谈论物权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是说它引起了宪法和部门法之间的对话,公法和私法的对话和交流。基于这个话题,在去年国际上掀起了宪法刑法宪法与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学术活动,这是我们看到的十分可喜的现象。这个问题,刘茂林教授、徐涤宇教授、王教授、麻教授等等以及高飞博士已经阐述的很清楚。我认为这个问题啊,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不是违宪,相反是对宪法精神实质的充分展现。刚才刘教授讲过,讲过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逻辑宪法,为什么说违宪呢?就这样来看呢,就是一个条理,我们现在有的时候是用一种意识形态的眼光人为的把这个问题搞的很复杂。基于国家高于个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这样一个旗帜和口号之下,导致我们国家权利是无限膨胀,肆意的滥用,个人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我坚持的这一种观点呢,首先是要平等,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不平等就不能谈法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利益衡量。看哪个利益大于另外一个利益,公益大于私益的情况下,才能对个人利益采取一定手段。保护的方式就是要经过正当程序。我们在宪法所规定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征收、征用个人财产,这不是基于因为国家高于个人,而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产生这样一个结果。在英国,他们的房子很老化,那为什么能维持现状呢?我问过当地的政府,他们说我们本来就是为公民服务的,很多人提出:我们的房子很老化。我们问是否申请拆迁、重修,他们说不愿意。我们说不愿意就拉倒。如果政府真的认为必须要做,就可以这么做。这是权利之争的源头。我们研究讨论这个问题呢,就是要把国家和政府的工作审查走向势头。在真正的一个基础上,实现一个合作、互动,实现一个双赢共进的局面。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呢,我就这个问题还引申讨论一点,和各位教授商量一下: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否只能经过三审,到了第四审是否就违宪了,这个是在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个不完善的地方。不是说立法只能经过三审,不能进行第四审,有问题就需要完善,这可能是一个经过四审、五审,这个立法程序是很慎重的,不是说程序有限,而是说一个合法化的问题。立法中有问题,就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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