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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之争

  第一点,在法学中,有关于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术语和国家所有权的术语,但是比较而言,用得比较少的术语是全民所有权,但是在宪法9条第1款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适用,我认为把它理解为所有制是说得过去的。 
  第二点,宪法12条第2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就是说,把公有财产理解为公有财产权的话,那么应该把私有财产权理解为私有财产权。那么,既然是权利的话,前面又加了一个“合法的”显然会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不能称作为权利,所以在这里应该是保护公民私有的财产而不是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权,所以从这个限定词表明了,应该把“财产”理解为客体而不是财产权。所以从宪法的规范层面来看,不能把私有财产理解为私有财产权。
  第三点,我们从宪法条文来理解,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应该是不平等的。但是我想要提醒大家一个问题,在当时的民法学界有一个理论,就是所有制决定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所以全民所有制就对应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对应了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制对应了私人所有权,这个理论在当时是成立的,现在这个理论在民法学界受到了质疑,包括孙宪忠教授,韩松教授,还有其他的一些学者。其实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除了国家所有权的形式,可以是股权的形式,可以使债权的形式,还有其他的形式的实现形式,这就使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以一对应的关系在民法学界基本上是不承认了。在对条文的解释的时候还要考虑历史的发展,一个概念可能还是那个概念,但是它的内容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基于这样三个理由,我认为公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不能证明国家、集体、个人物权必然区别保护。 
  第三个问题,大家可能有人就会问,那平等保护就得有宪法上的依据啊。我们先看区别保护的宪法依据,区别保护的宪法依据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学者认为,公有制就不应该区别保护。通过对苏联的宪法和民法进行分析,在苏联为什么对公共有财产要区别保护呢?这是由计划经济造成的。大家都知道,苏联成立后不久就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后来在宪法中规定了国民经济计划原则,而在民法中也有这样一个体现。计划原则就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民法不是作为私法存在的,而是作为公法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呢,它引发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把民法变成了政治国家的工具,即把个人作为大公法的一个部件来考虑的,个人利益已经被国家淹没,个人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国家所有财产都是通过计划调配的,所以说如果与个人财产产生冲突的时候,如果不特殊的保护国家的利益的话,那么国家所有的财产就不能通过计划的手段来运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特殊保护?保护的就是国家的计划不受侵害。在公有制国家的情况下,我国当然也存在计划经济,这个我想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计划经济,但在1993年的时候根据宪法修正案第7条,就改成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要求有公平的竞争,要顺应市场的规律,要有竞争规则这样一个要求。所以必须要求主体是平等的,而国家计划只在一个很小的领域内存在,指导计划现在也慢慢地萎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对物权平等保护的基础和丰富,所以说我们国家物权平等保护是有宪法依据的,那就是宪法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到,宪法16条第1款和第17条第1款中,在市场经济实行之前,他规定要遵循计划什么什么的,在93年的时候,它也根据修正案规定,国有企业也是有自主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有自主权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从区别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就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第四个问题,物权平等保护面临的难题,这个难题不是普遍性的,只是童之伟教授提出来的,我觉得提出来大家可以考虑一下。他的观点是,在刑法中是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是区别保护的,刑法是按照宪法来制定的啊,民法也是按照宪法来制定的啊。这就产生了宪法条文刑法不平等保护,民法平等保护,这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因为来源都是宪法。他举的例子就是刑法272条、第384条、第471条,第382383条刑法162条到169条和191条第2款。在这里呢,我把这些条文查了一下,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罪名就不同。通过这一理论,可以发现,童教授所列举的那些条文的犯罪所侵犯的都不仅是国家财产权,而主要是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司管理秩序等犯罪客体。所以在这里给予公私财产不同的保护主要是因为身份不同而不是财产的不同。而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刑法第264、266——268、270275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这些直接保护的客体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里面,并不因为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就判的重一些,抢劫的是私人财产就判的轻一些,而恰好在主体上面没有差异,可以说刑法给予的保护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在这里,我得出结论,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是平等的,这与民法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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