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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之争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之争


高飞


【全文】
  主讲人:高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博士) 
  主持人: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评议人: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时间:2006年12月22日晚上7:00——9: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泰楼模拟法庭 
  录音整理人:高传喜,谭文娟,刘飞,陈函 
  陈小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阳光灿烂,今晚繁星点点,我认为最璀璨的是今晚的这个沙龙了。可谓高手云集啊,参加沙龙的老师有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刘茂林教授、王广辉教授,还有我们民商专业的麻昌华、徐涤宇教授。此外,民商法专业的优秀博士生高飞应邀请做此次讨论会的主题发言。(掌声)沙龙的第一项就是由我们的高飞博士报告他的文章: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违宪之争。大家欢迎! 
  高飞: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合宪与违宪之争可以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特别是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尤其是在北大教授巩献田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了公开信以后,就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引起了很多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讨论。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个体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应不应该给予平等保护,这个问题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题。我对有关的资料经过收集和整理,整理之后发现就这个问题发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呢,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他们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涵义理解不太一样。第二个就是呢,对于宪法12条第1款,也就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条款在理解上也是不太一样的。我主要是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报告。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呢。对于同一个概念,我们采用不同的涵义,这样分歧就产生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到底是什么涵义呢?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相对于物权区别保护来说的。物权区别保护是苏联民法典规定的,它规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特别保护。因为苏联民法典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影响太大,也就产生了以前在中国对国有财产实行特别保护,这个区别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国家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并且国家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管占有是否有过错,对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宪法中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民法中只体现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我国民法中只规定了所有权制度而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所以它只是对所有权的保护。但是我们现在提到物权平等保护,是因为在现代物权立法过程中,不仅规定了所有权,还规定了其他物权。所以在这里呢,我想就是说,区别保护不仅是针对所有权的。现代物权平等保护的含义呢,从分析来看,是这样一层意思,就是说物权法对各种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强调的是对于各种主体所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的时候给予平等的救济。对于物权平等保护的含义呢,童之伟教授认为还有广义的物权平等保护,就是物权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他说这个在物权法中没有贯彻到,例如只有国家和集体能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私人呢是不能享有的。但在这里我提一点的是,这个广义的物权平等保护和民法中的物权平等非常接近,那么这个广义的平等保护呢,实际上就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但是童教授说物权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贯彻,我觉得这个理解的不是很正当。因为在物权法中,我们所提到狭义的物权平等原则,就是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给予平等的救济,它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还有要说的就是呢,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主体之间是没有差别的,其实主体之间是可以有区别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的享有方面是不一样的,自然人可以享有人身权,法人不可以享有。而且在自然人之间,享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能参与盈利性活动。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平等原则并不是说没有差别,合理的差别是允许的,而且这种合理差别在宪法中也是允许的。我这里所说的平等原则主要是从狭义上说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说物权法和宪法12条第1款相冲突呢,我想在这里就是一个解释的问题。解释的第一个呢,就是文意解释,因为文意解释在法律解释中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主义”在我国说的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公共”是个属性词,也就是属于谁,在宪法十二条,“公共”指的就是国家和集体。“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指的是不可亵渎,在这里主要强调不可侵犯的程度。但是对“财产”的含义发生了分歧,虽然在法律中经常用它,但是并没有一个唯一的用法。像在《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讲的是有体物,而在继承法中,财产指的是包括财产权利,财产、物权和遗物,所以说财产没有一个固定的用法。强调物权平等保护的学者认为呢,财产就是权利,公共财产就是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就是公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民法领域,对这个没有太多的论述。我查了其他宪法学者的一些理解,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宪法12条第1款是关于公有物的规定,韩大元教授还专门对这一条进行了解释,他说这一款是以公共财产权的不可侵犯表明了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和公共财产的重要性、基础性。“财产”从文意上就产生了两种理解,到底能不能把它理解为“权利”就是一种,能不能把它理解为“自然物”又是一种,这就是文意解释。文意解释呢,我们首先从体系上来考虑,因为宪法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不能孤立地来看某一个条文。从体系上看的话,宪法6条、第7条一直到第11条都是关于所有制的规定,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的规定。第12条第1款是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还是所有制的规定呢?我认为是关于所有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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