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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

  四、结论
  由于优先权之担保物权性在法理上不能自圆其说,用优先权去担保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金)、抚养费、环保基金等特种债权的实现就不可能达到物权担保的效果,因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规定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相反,有关特种债权的优先受偿,应该从特种债权的自身性质出发去解释,即从法理上认清税收等特种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并在相关的税法、程序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婚姻家庭法、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上具体规定其优先受偿的效力。
  
【注释】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以下;《日本民法典》第303条以下;《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条以下。

所谓分配,是指将社会产品分归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参见李伟明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552页。

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规定的一般优先权主要有:税收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及补偿金优先权等。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01条;《日本民法典》第30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2754条。

原则上,一般优先权不能适用于有损第三人权利的动产标的物。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47条。

这是因为一般优先权优先受偿的程序总是表现为一个债权集体受偿程序,而不像传统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那样一般表现为一个债权单一受偿程序。在集体程序中,存在着众多的利益主体,有一个凌驾于一般优先权人之上的债权清偿组织,一般优先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过程,是一个向债权清偿组织申请的过程。

]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主要有: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之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的动产的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的优先权、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等。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02条、第2103条;《日本民法典》第311条、第32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55-2776条。
【参考文献】[1]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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