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
王红一
【摘要】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后因数额存有争议,或本身是否存在尚不确定,或没有通知申报等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不确定因素而难以清算处理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这些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有疑问或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导致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应分公司清算中和公司注销后两个时段进行,并应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未作规定,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解散;公司消亡;公司清算;悬疑债权;
公司法
【全文】
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之界定
公司解散是公司消亡的起点。[1]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等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对于向解散后公司主张债权者而言,其债权能否实现或如何实现与债权的确定性密切相关。[2]
解散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是否确定分为确定债权和悬疑债权。前者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前已确定成立,公司与债权人对其成立或数额等没有争议,并且经申报等程序纳入清算范围的债权;后者是指实体上和程序上有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有疑问或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大体而言,公司解散后的悬疑债权主要包括这样几类[3]:
一是争议债权,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主张者有争议的债权,而争议的发生时间可在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如在公司解散前某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公司主张的债权,因有关法律程序在公司解散时尚未结束,在公司解散后该债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纳入清算范围处于悬疑状态;还有在公司解散后,某人因向公司申报债权被公司拒绝或不合法处理,或双方对债权数额有争议等对公司提起诉讼所主张的债权等。该类债权的确立须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二是遗漏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在解散后没有通知的债权、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该类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在程序上有瑕疵,能否纳入清算范围并得以实现存有疑问。
三是或然债权,是指尚未变成现实的债权,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或然债权以担保债权为代表,主要发生在公司为担保人的情况。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解散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主债务成立,但是否存在担保责任尚不确定;二是公司解散时主债务尚未出现或尚未确定,在公司解散后,担保此外,从广义上讲,公司解散后不经清算注销而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因未经清算核实也应属于悬疑债权。由于公司不经清算而注销为违法行为,其债权可通过补充清算确定,这里不将该类债权纳入悬疑债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