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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保释制度的若干思考

  (二)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
  英国的保释制度中对被保释人设定了多种约束性措施,例如有居住限制措施、活动时间或地点的限制措施、定时向警察局报告、禁止联系和通讯、交出护照、电子监控等等,此外还有富有特色的保释旅馆和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释寄宿所。这些制度的存在,就为羁押措施的替代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也便于针对不同的保释对象采取不同的约束性措施。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刑诉法虽也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义务,但显得较为笼统,不够具体和灵活。在适用于未成年人时其约束性也不能体现同成年人的区别。
  笔者认为,英国的附条件保释值得我国借鉴。首先,监视居住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于取保候审适用,也就是说,把监视居住中规定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两项义务也可以作为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从而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其次,在立法上增加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措施,可授权司法机关在法定的多种约束性措施中选择适用一项或多项措施,以便因人制宜,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在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时,应加强监护和保护措施,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或受外界不良影响,可视情况限制他们接触某些人、禁止去某些活动场所、规定在什么时间回家等等。再次,对无固定住处的或介于捕与不捕之间的或有某种特殊需要的,也可设立保释旅馆或其他简易居住场所(性质上区别于看守所),予以非羁押性限制措施,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即使是属于应该羁押的对象,也应避免羁押,可设立未成年人保释寄宿所,在更宽松的、缓和的环境中等候审判。
  (三)强化社会保障机制
  英国保释制度得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得益于保释支持机构的工作以及完善的保释保障机制。其中最有成效的是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它由警察、教育监管和医疗部门组成,有社会工作者、警察、教师等协作,街道还有专门的工作者。经费也由这些组成部门支付,也有中央部门拨款,这一机构须负责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因此,未成年人很少被羁押,即使被羁押,也与成年人分开。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对于获保释无家可归者、或殴打家庭成员、或法官不相信家庭能防止其重新犯罪者,则建立了保释寄宿旅馆。白天可以出去工作,会见亲友,但要事先告知,晚上11点以前必须回来。此外,还有一种家里保释的做法,即可以通过一种电子转换装置进行监视,被保释人离开200米即自动报警,执行的对象一般为比较严重的犯罪、重新犯罪和暴力犯罪者。保释支持小组特别关心10-17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主张未成年人获得一个合适的成年人的帮助,并与拘留警官、治安法官争取保释。保释支持小组参与申请保释,法庭往往听取保释支持小组的意见。[9] 可见,英国在动用社会力量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保释保障机制以及各种保释监控措施方面,有不少好的经验。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建立有较为完备的综合性的社会体系,在少年犯的缓刑考察、缓诉考察、刑满释放后的帮教等工作上也都有一些特色的经验,但在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方面,欠缺较多。为此,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健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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