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保释制度被认为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尤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以下几点好处:(1)它能降低法律程序的费用;(2)它能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生活和社会网络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3)降低未成年人面临的危险,否则因羁押而使他们处于一种由其他犯罪分子组成的社会环境,他们大多自由活动时间用在讨论犯罪和获得新的违法手法上,他们将变得更倾向于犯罪和违法行为;(4)它能减少使未成年人难以重新融入他们离开过的社会的羞耻心危险;(5)对许多未成年人来说,还押期是危机期,是十字路口。在这里,他们以前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们生活的方向变得很清楚。研究告诉我们,这种危机能使未成年人成长和变化的潜力变得最大,而这能使青少年司法工作者进行有效的干预。虽然被关押在罪犯拘留所的青少年也有这种危机,但过分拥挤和被关押者的亚文化往往意味着这种危机是通过其它的、欠积极的方法解决的;(6)在青少年司法工作中,广泛使用保释能使青少年司法系统以国家所有部门都希望达到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和标准进行运作。[1]
西方国家推崇保释制度,与他们崇尚公民自由权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且同他们对国家权力运行的不信任,担忧国家权力过度对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也密切相关。但保释并不是个人的绝对的权利。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如果认为审前羁押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的,那么任何羁押制度都必将崩溃无疑。然而,事实上哪一个国家不存在羁押制度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这一条款在强调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并不反对合法、正当的逮捕和拘禁。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委员会已经明确指出有关审前羁押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是:(1)担心被告人逃跑;(2)干扰司法进程;(3)预防犯罪;(4)维持公共秩序。[2](P17) 这一规定也表明,保释并非绝对的权利。在具备上述理由的情况下,保释就会遭到拒绝。英国是最强调保释权的国家之一,但目前的数据表明,警察对15%的案件拒绝保释,但也有一些研究认为这个数字在20%-28% 之间。[2](P18) 那么,是否能认为上述20%-28%的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释权)受到了英国当局的侵犯呢?
过度地、片面地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保释权,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利益也有不利之处。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保释制度我们也应当持辩证的观点,即使象英国那样的保释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据统计,12%的被保释的被告人不能按时出庭,将近1/4的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再次犯罪,在英国,保释制度正面临巨大的公众压力。因此,英国的法律正努力在个人自由、无罪推定与公众压力、保护被害人及证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3] 另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在强调挽救和保护一面时,别忘了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一面。每年英国有700万的犯罪事件是由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的。青少年犯罪成为英国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几乎成了英国城市的一个发展趋势。伦敦大都会警察局重案组的警官贝克说: “他们不惧怕法律的权威,我都不知道他们到底清楚多少法律的权威。被学校开除,几进宫,所有一切都对他们无所谓,丝毫不会在他们心里产生什么影响。他们把进监狱当成好玩的事。被抓住后,他们很会耍花招。别看年龄不大,但在恐吓证人、拖延审判程序上可是行家里手,要么开假医疗证明,要么干脆不出庭。一旦被抓后,很快就被保释,保释期间又犯下新的罪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趋势,今年9月,英国全国开始实行一项新的法案。法案规定,12~16岁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曾有案底,属于惯犯,法庭就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把他们关起来。法案是根据内务大臣布伦基特今年4月在一个打击青少年犯罪会议上签署的命令制定的。布伦基特当时说,实施严厉的监禁措施是其他打击犯罪的方式的必要补充。"其他打击犯罪的方式"包括:6月在全国推广的给问题少年戴电子标签,以便监督其违法犯罪行为。在4月的会议上,内务部扩大了一项计划,如果某少年屡教不改,属惯犯,当局就强制其父母接受有关如何抚养子女的特殊培训课程。[4]英国对未成年人犯适用保释的实际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样值得我们注意。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必须获得法律程序上的相应的保障,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对于该项申请进行负责的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是否批准保释,是否恢复申请人的自由,则属国家权力支配的范畴。国家只能保障被羁押人申请保释权的实现,但不能保障申请后一定获得保释。其次,保释也不是纯粹的权利,而附有许多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担保,限制居住、限制活动范围,按时接受审讯,不得接触证人等等。其自由受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约束和制约。就拿英国来说,保释作为一种权利,也并非没有限制,英国的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有条件保释除缴纳保证金外,还包括在地址明确的居所居住、限制个人活动场所、不得私自同某些人接触、不得影响证人、在指定时间如每天上午到警察局报到、宵禁、设立电子监控装置等安全措施。因此,从实体上而言,保释(尤其是附条件的保释)更多地是承担义务,被羁押人在申请保释的同时,就意味着他愿意保证承受保释所要求的种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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