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保释制度的若干思考
柯葛壮
【摘要】保释并不是个人绝对的权利。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必须获得法律程序上的相应的保障。其次,保释也不是纯粹的权利,而附有许多相应的义务。笔者在借鉴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以下强化保证人的责任、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以及强化对保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释的社会保障机制等三项建议。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审前羁押;未成年人
【全文】
一
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减少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建有保释制度。在英国法上,保释是指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规定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即从其受到羁押起,直至被定罪判刑后决定提起上诉的各个阶段,都存在保释的问题。保释分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前者是指由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后者是指由预审法官对嫌疑人规定几条要求(比如:不得离开居住的地区,定期向警察机关报告情况等),被保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要逮捕被保释人,以潜逃罪论。保释申请如果被警察机关或治安法院拒绝,被告人可以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诉。保释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紧密相连的,保释制度构成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重要内容。当法院作出撤消羁押的决定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也可能同时获得了保释。有的在申请保释时,又是通过人身保护令式的审查程序而予撤消羁押,获得释放。可以说人身保护令制度和保释制度是基于同一人权理念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互为内容、互相渗透的人权保护机制的两个侧面。例如,在保释制度发达的英国,在其早期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中,就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自签保证书或者提供保证人时,治安法庭就必须裁量决定是否释放被监禁者,除非该犯罪嫌疑人触犯了不可保释的罪行,否则,都将予以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