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脱帽子”这个巧妙的工具,哈特就开始和大家玩起兜圈圈的游戏了。“在上一章所描绘的简单的义务规则制度中,一定的规则是存在的这种主张只能是一个旁观者可能做出和验证的外在陈述,这个旁观者并未接受这个规则,他是通过查明(作为一个事实)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否实际上被接受为一个标准,是否具有(如我们已看到的)把社会规则与纯粹的趋同习惯区别开的特征,来检验这个规则的。……在英国,有进入教堂时必须脱帽的规则,虽然它不是一个法律规则。如果我们发现这样的规则存在于一个社会团体的实践中,关于它的效力,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它们的价值或合意性受怀疑。”“承认规则只能作为法院、官员和私人依据一定标准确认法律这种复杂而通常又协调的实践而存在。她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8]
哈特此处所讲到的旁观者,显然是指社会科学的观察者。然而,社会科学观察者,是否真的可以做到完全客观中立?比较有意思的是,哈特还仔细区分了外在观点的两种情况:也就是极端外在观察者和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所谓的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就是“这一观察者,即使本人不接受这些观点,却可能说该群体接受了这些规则,因而可从局外引述人们从内在观点出发关心这些规则的方式。”[9]所谓的极端外在观察者,就是
“这一观察者不仅满足于可记录可观察到的,某种程度上对规则的遵守就存在于其中的行为的规律性,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律性,即偏离规则将遭受敌视反应、谴责或惩罚的规律性。一段时间后,外在观察者可能以观察到的规律性为基础,将偏离和敌视反应联系在一起,并能相当准确地预测偏离这一群体的正常行为将受到敌视反应或惩罚,且可估量其可能性。” [10]
很显然,在哈特的分类中,哈特本人的视角是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的视角的。哈特虽然仔细区分了极端的外在观察者和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然而,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二分法,却仍然占据了哈特思考的核心地位。哈特花费了大量的笔墨讨论了极端的外在观察者和内在观点的立场,偏偏缺乏对非极端的内在观察者做一个深入和细致的分析。这其实反映了哈特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方面,缺乏必要的自觉。这种必要的自觉,实际上已经给哈特的理论制造了不少混乱,也使得德沃金和哈特之间的讨论,显得更加复杂。[11]
对我来说,最令人感兴趣的,恰恰是作为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的社会科学的解释者和内在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直接参与者在日常交往实践中所追求的是行为的目的”,而社会学科的解释者参与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理解,他们是作为“潜在的参与者”而存在。[12]潜在的参与者这个概念非常有意思,他甚至表明了,非极端的外在观察者的视角,和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具有更多的亲缘性,而与极端的外在观察者之间的距离显得更加遥远。因此,斯克杰夫海姆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解释者在参与沟通过程中是否仅仅通过描述来把握表达的语义学内涵,似乎表达的内涵只是一种事实,而无须关注参与者在表达中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解释者能否彻底抛弃通过描述而把握的表达的有效性加以评判?”[13]在我看来,哈特和德沃金两人的分歧,就表现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哈特显然会毫不迟疑地回答说:“Yes。”德沃金则会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们说:“No。”哈特总是对他的理论的描述性而洋洋自得,在多年以后为回应德沃金的批评所写的后记中,他还如此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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