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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中)

  那么,承认规则是如何化解这个义务论问题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看看哈特经常举的进教堂前要先脱帽的例子。这个例子最先被提出来,是哈特在批评奥斯汀的习惯服从说的时候。哈特在用“试金石”的方法批评完奥斯汀的习惯服从说之后,总结说:“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在前任立法者统治时期,在该社会的某处,必须有比任何能以习惯服从的术语做出解释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实践,即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6]为了说明这种区别于习惯的“更加复杂的普遍社会实践”和“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哈特列举了进教堂前脱帽子的例子。非常容易理解的是,“就一个群体,说他们有某一个习惯,例如周六晚上看电影的习惯,和说男人进教堂必须要脱帽是对他们立定的规则”,除了两者都是普遍的行为之外,存在着显著的差别:1、习惯是一种事实上的趋同,对这种有规律的行为的趋同,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批评。而对有规则的行为的偏离,将会遭受到群体内其他成员的批评,并且因此承受了被要求服从的压力。2、更重要的是,在有规则存在的地方,对偏离规则的行为的批评,普遍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偏离规则的行为本身,就是做出这种批评行为的正当理由。哈特将这种对待规则的态度,称之为“规则的内在方面”。[7]
  哈特所列举的进教堂脱帽子的这个例子,非常像韦伯举的社区成员进教堂做礼拜的例子。但是哈特对进教堂脱帽子这个例子的分析,却非常像韦伯对“习惯”(convention)的分析。“韦伯讨论约定(convention),是当社会的有效性通过‘一种普遍的、可实际感受到的对出轨行动的指责’而从外部得到”。哈特在举例说明内在参与者的观点的时候,不是经常强调这一点吗?恰恰和哈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韦伯在强调这种“普遍的、可实际感受到的对出轨行动的指责”,恰恰强调的是其外部的视角,恰恰是将其和法律的强制性当作同样一种东西看的。此外,从“进教堂”的例子到“进教堂脱帽子”,可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改变。其中的奥妙在于,如果是以进教堂这个行为来分析,就很自然地会对行为的意图进行分析。这样一来,顺从别人的因素,信仰的因素都进来了。一旦换成“进教堂脱帽子”这个行为,那么规范性的信仰因素就很容易被看淡,而顺从的因素就凸显出来了。“脱帽子”这个概念就象“承认规则”这个概念一样左右逢源。如果脱离宗教的背景,脱帽子是一个非常中性的词组,也许从宗教的典籍里面也找不到明确的规定,说进教堂必须脱帽子。然而,当有人进教堂不脱帽子,如果脱离了这个宗教的规范性背景,这个批评还能够被理解吗?哈特没有进一步用更加中性化的概念说,在某地A,存在着这样一个规则,所有的人到某个房间B里面去,都要脱帽子。当有些人进到房间B里面没有脱帽子的时候,所有的其他人都会对他的这种不作为进行指责,并且认为这种指责是正当的。如果哈特这样做了,我相信他的这个例子的说服力会减去90%。很显然,从内在观点对那些进教堂不脱帽子的人,其实是从一种宗教信仰的角度,对不脱帽子的人进行正当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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