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制定行政程序法典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现在,世界上法治健全或者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具有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但各国、各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有很多差别,都反映了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形和具体要求,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国有独特的国情特点,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善于借鉴和吸收别国、别的地区已有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经验,另一方面一定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中国人民所需要的行政程序法。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民主的有限的高效的政府,是一个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这个政府所遵循的程序必须是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符合理性、保护人权的程序,在法律上来讲,就是要建立起一套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其直接目的就是以正当法律程序来控制公权力,主要是控制我国行政权的行使。因此,我们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把所有的好的行政程序制度统统规定下来,也不能面面俱到,幻想我们的行政程序一步登天,天衣无缝。
第一,我们要确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目的或者叫目标模式。根据我国国情,我们的目标模式应该是确立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优先的模式,这是比较先进的,也是最适合中国发展中的国情的要求。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目的无非是贯彻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这三项。
第二,行政程序法典必须确立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还在总结、概括、提炼过程中,但法治、公开、公正、公平、参与、便民、统一、效率等原则已经逐步成为共识。
第三,关于调整范围。总的来看,要看到世界行政程序法立法潮流是逐步扩大调整范围,我国也有这种实际需要。因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不能完全不顾及实体法规定,但肯定以调整程序内容为主;在处理调整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关系问题上,应该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相对人关系的程序为主,但也要兼顾内部行政程序的必要规定;行政程序法典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不顾,尤其是必须针对我国目前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特别多、特别乱的情况,作出必要的程序性严格规定,有利于基层社会法治的实现;行政程序法典当然应该以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共通的行政程序为主,从而使各类行政执法都共同有所遵循,但有些重要的、特别是新型的行政行为应有的一些特别行政程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也需要在法典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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