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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中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再思考

  再 思 考
  从某市两级法院审委会制度相关情况着手,我们来分析现行的中级、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制度,其既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一)现行的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从审判要求和现实国情来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当前法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且由于体制原因,目前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往往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和办案经验均尚浅。虽然审委会委员是法院的行政领导干部,但毕竟他们长期审批案件,且多数系从办案法官中晋升,较之审判一线的法官,他们在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更为丰富,通过发挥审委会集体讨论案件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办案质量把关,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6年1-10月,某市两级法院凡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认定为错案。
  2、审委会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由审判委员会这一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作出处理,可以防止个别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和任意裁断,也有利于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④。这一点在中级、基层法院尤为表现明显。
  3、审委会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排除行政机关等外部力量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可以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6年1-10月,由于受到外部干预而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占某市两级法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50%左右,审委会研究作出处理后,基本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审委会集中讨论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还有助于维护法院管辖区域在实施法律方面的统一性,有助于统一管辖区域内的司法适用标准。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经某市中院审委会讨论作出决议后,全市法院均参照执行。
  (二)现行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欠缺程序正当性,存在缺陷,应当改革。
  1、纵观全国,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委员基本上由行政领导干部组成。但委员们并非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由他们来决定案件的结果,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即使某些委员是办案能手出身,但随着法院内部专业化愈趋明显,多数委员只可能熟悉其从事领域(如民事、行政、刑事或其他)的有关审判业务,而对其他业务并不在行,而审委会未作专业分工,不可避免会出现刑事审判专家来讨论民事或行政案件的现象,这种形式很难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从中级、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都必然超审限,效率方面难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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