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王红岩;王福华
【摘要】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的程序手段;各国在环境公害群体诉讼方面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和程序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即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害;环境纠纷;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
【全文】
环境公害,也称为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自本世纪以来,在工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即在创造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环境公害,危及人们的民事权利,环境公害成为当代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由于公害的解决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受害人的双重利益保护,各国在二战后都强调通过民主的诉讼程序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因此,就环境公害的解决方式而言,大都是公共的行动,或者是政府官员以社会的名义进行的行动,而将群体诉讼视为是能够保护环境权的最有效的法律技术。但是,在我国众多的环境公害当中,真正诉诸法律运用代表人诉讼解决的实例却寥寥无几。除去其他因素,单就法律技术而言,环境公害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损害广泛性的特点,给公害纠纷的解决带来一系列诉讼程序方面的难题也是其中重要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公害纠纷的解决过程出现的程序障碍,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群体诉讼解决公害纠纷的作用
综合一些国家的环境公害诉讼实践,可以看出群体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它们有这样的特征:这些权利多为“易腐的权利”,即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手段,容易丧失,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和实现比较困难,加之这些环境权为“少额多量”,单个利益不大,单个主体的权利受害所引起的损失不重,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综合起来损害就很严重。环境权利“社会化”的特征,决定了这类权利既不受相对人的重视,也往往容易被权利人本身忽略。权利人为保护这种权利而诉诸法院的源动力不足。群体诉讼一方面明确把这些环境权利作为自身的保护对象,另一方面,又通过恰当的方式,减少了保护和实现这种环境权利的诉讼耗费。这显然扩大了诉讼的权利保护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的进步趋势,符合当代环境民主的要求。由于群体诉讼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中具有这些功能,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也就显示出其优越性来。作为因环境污染和公害损害而发生的诉讼,日本的水俣病诉讼是最有代表性的诉讼,其诉讼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是日本乃至世界前所未有的,这对解决我国环境纠纷案件不无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