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中国社会要实现法治,靠的是政府推动,“根子在政府”。这实在是无知的本末倒置,从由来上说,法治从权利中来,从每一个坚守自身权利的公民中来。因为,权利最终要由每一个人来行使。而这每一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与法律发生着两种关系,一种是通过现存法律来保障权利,从而使法律的“效力”发挥、实现出来;一种是通过权利的行使来设立法律,从而使法律“实效”成为推动现存法律不断完善的条件。
就上面提到的电话费纠纷中的权利问题看,收费人与福州人在使用电话的那一刻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设立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关系是两个私人建立的,它包含着这样的“法律创制”:当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给予制裁。因而,这里的法律制裁来自当事人的选择,尽管有关制裁的法律,早在这两个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就已存在了,但没有这一契约,有关法律就与他们无关,对他们而言就仅仅是“纸上的”东西。这就是“自治”,即通过私权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确立法律的统治。一部“法治”社会的形成史告诉我们的是:自治→ 法治。而中国两千多年的人治社会史告诉我们的则是:他治(“治民”) →人治。在前者,是由权利主体自下而上自主地推动法律的统治;在后者,则是由政府权威自上而下地强行推动法令的统治。所以,我们应当说,谁“固执”地捍卫自己哪怕是一毛钱的权利,谁就是法治社会的建造者。
那位福州人,因其“固执”,应当写入当代中国法治形成史的名录里。
(载《联合报》1998年6月19日)
4、向“娱乐小姐”征税是否合法?
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向“娱乐小姐”征税了。征税的动机无疑来自巨大的税源“诱惑”,正象“娱乐小姐”的丰厚收入无疑来自小姐本身的诱惑一样。据报称,济南市仅历下区通过这种税收每年可增加几千万元的财政收入。然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开征此税是否合法?
某省税务机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征税理由的:判断娱乐小姐收入的性质及引起收入的行为是否合法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范畴。只要存在经营收入,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其征税。这引起一些人的非议:“讲出如此缺乏常识的理由,真是令人感到震惊”,“如果这一‘理由’成立的话,该省税务局何不向地下妓院以及盗窃团伙征税?反正判断这些职业是否合法不是税务机关的事。”
然而,这种非议的“理由”之“缺乏常识”同样“令人感到震惊”。之所以不能向地下妓院以及盗窃团伙征税,因为他们引起“收入”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是一个引起法律制裁的条件。而这一点是由法律明确认定了的,“法无明文不为罚,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一原则,既是
刑法也是民法领域中通行的,它意味着人的行为只有在法律规范对这一作为条件的行为赋予作为后果的制裁时,才能被认为是不法行为。显然,娱乐业小姐之所以引起收入的行为,并不符合这种不法行为的概念。其实,所谓“三陪小姐”是一个充满道德与政治含义的用语,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各地在征税解释中都小心地避免使用这一用语,而用“娱乐业小姐”之类用语指称这一特殊职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