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性恶——法治”不过是一种现代神话,而在超凡智慧的《圣经》神话中,我们阅读到的却是这样:“法律(一种权威命令)——罪(性恶)——自由意志”。如果遵奉黑格尔“前进就是返回到根据(理由)”的逻辑学,那么,我们应当说,法治的理由不是人性恶,“自由意志”才是根本理由。
(载《联合报》1998年7月17日)
2、猫不抓鼠怎么办?
——关于“甲+1”规则的一个解释
在中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让人耳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这十六字的反面也是人们报怨最多的问题。它也是十六个字: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里既有立法问题,也有司法问题;既有服法问题,又有执法问题。其中“猫不抓鼠”令人头痛。
例如,某税务机关明知某商家偷税,但却睁一眼闭一眼。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对负有纳税义务的某商家而且对负有收税职责的某税务机关都应给予相应的制裁。这里,具有生殖力的“甲+1”规则出现了:为了保证一个甲规则的实效(如“禁止偷税”的实效),就必须有一个“甲+1”的规则(即“税务机关不履行职责时,应受相应的制裁”)。显然,“甲+1”规则是一个系列:甲+1+1……。同理,如果有人偷窃,某个机关应对他加以惩罚,如果该机关不惩罚偷窃者,另一机关就应惩罚不履行惩罚偷窃者义务的那一机关,而如果这“另一机关”也不履行……
不能设想这一系列是无终点的,因为法律秩序应当是包含有限规则的体系。这样一来,在“甲+1”系列的终止处就会有一个只制裁别人而自己不受制裁的“绝对制裁”者。这让我们想到了封建社会的皇帝。从这样的制裁体系出发必然会得出如下结论:“治民先治吏”,“法自君出”,“权尊于法”。这个道理秦代就成为统治者的共识。中国封建社会吏治之所以发达,历代官僚体系之所以走着“蓬胀一再蓬胀”的同样道路,我想,这跟具有自我复制功能与无限生殖能力的“甲+1”规则有直接关系。它似乎是一个不治之“癌”:为了防止监守自盗,就要监视监守者,而为了防止这个监视者失职或与监守自盗者窜通一气,就需要第三个监视者,而第三个又会引出第四个、第五个……中国历代的吏治就是这样,有官、有吏、有御史,朱元璋公开的特务系统就有两个,西厂与东厂。但朱元璋还是治不了猫不抓鼠问题。
症结何在?问题出在强制制裁体系的“恶无限”观(“恶无限”观认为,此物之外,永远存在一个彼物。)以及在此观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如果我们换一种观念,把强制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当作权利规范体系,那么,每一个“甲”都是一个无须引进“恶无限”的有实效的规范。直截了当地说,猫不抓鼠,就没得吃,那么,猫必抓鼠。也就是说,若把责任,义务当成权利及利益所在,那么,就不会有恶性逢胀的“甲+1”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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