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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衡(1_4)

  然而,假设归假设,如果它不成立,那就不能成为举措施制的理由。而真实的理由则是事物固有的根据。既然某些持性恶为法治理由的人每每喜欢谈论《圣经》中的“原罪”,那么,我们看看《圣经》究竟怎么说。原罪的故事是这样的: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因为违反了上帝的禁令,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于是便获罪在身,被逐出伊甸园。从此,他(她)们的后代便注定有罪。罪,就象基因遗传那样,被一代代复制下来。然而,这故事并不象某些人阅读的那样:因为人性本恶,人皆有罪,所以必以法律治之。相反,它倒是告诉我们:因为最先出现了一种法律——上帝的禁令,随后才产生出罪,人性才不完善起来。道理很简单,有“禁”,才可能有“犯禁”。禁之不存,何以犯禁?这与老子的逻辑一样:“法令兹彰,而盗贼多有”。因而,“性恶——法治”的逻辑,至少在《圣经》中并不存在。
  “原罪”故事还告诉我们另一个惊人的人的历史: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是由于犯了禁。伊甸园里的亚当、夏娃其实是与我们截然不同的另一种“人”——他(她)是不死的赤裸裸的不劳而获且不知男女有别因而无羞无耻从而也无伦理道德的“人”。偷吃禁果之后,他(她)才变成与我们一样的我们自己的祖先。“禁果”之所在长在善恶树上,其隐喻是,吃了“禁果”就等于也拥有了分辨“善恶”的能力,价值判断得以产生,用《圣经》生动的话说,他(她)的“眼睛一下明亮起来”。
  这一历史,需要我们对《圣经》作深入的理性阅读:上帝禁令不过是人格化的自然律,在它的限制中,人类就同动物一样,与自然一体。反之,则脱离自然。因而,人之“原罪”,无非就是离开自然,生成自我,并以意志自由为其不同于动物的生存依据罢了。——亚当、夏娃为什么不听上帝的话非要偷吃禁果呢?无论是“好奇”、“尝试”还是“蛇的引诱”,其行为总归是他(她)自己决定并做出来的,这对于上帝的禁令(意志)以及他(她)原出自上帝的创造来说,就正是“自由意志”。因而,《圣经》实际上告诉了我们这样一种法理论: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才与限制他的“外在必然”冲突,从而被某种“权威”认定为有罪。这样,按照人道的(而非神道的)逻辑,就会有这么一种理想:法律不应是自由的否定,而应是自由的实现。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先是让我们几乎绝望:“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随后才一步步让我们欣喜:良法、法治来自社会契约,而这又来自所有人的自由意志。换言之,由于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由意志,才有能力订立“社会契约”,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社会才可能是法治的。卢梭严肃地假设并真诚地相信,人性是善良的;同情、怜悯、爱是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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