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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威海卫的外来法、本土法与民间法

  其实,究竟什么是中国法律及习惯,威英政府并没有也从不需要有明确的一般性概念。根据苏亦工的研究,香港的中国法律及习惯可定义为:“自1843年以后,根据香港社会文化变迁而修正发展了的派生于清代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22]。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英租威海卫的情况。这样看,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禁止缠足的法令就并不一定被认同为中国法律,因为根据这一定义,“清代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中国法律的底本,其“派生”后的法律并不决定于中国新政府的法律,而是决定于英国当局的承认,作为英租威海卫的中国法律是由威英当局根据当地社会文化变迁加以“修正”和“发展”了的“派生于清代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国习惯法的确认也是这样,正像一位英国人说的那样:“中国的各种习惯法完全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殖民地法庭的发明。尽管这些地方分享着共同的英国法遗产,但每个地方的英国法历史都具有该地方的特殊性,进而,这些地方的政治地位也在中国习惯法的发展中不断变化”[23]。事实上,威海卫的法庭也在根据自己的地方特殊性发明着适合于威海卫的习惯法。这种发明所依据的,如果并非真正的习惯、习惯法,那么,我们或许只好强名之曰“民间法”了。
  概括地说,英租威海卫的中国法律及习惯是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被发现、发明出来的。而对于这种被称之为“中国法律及习惯”的赝品,或许用“民间法”加以概括更具解释力,亦更能在法理上反映外来政权、外来法与本土社会、本土法、本土地方规则、秩序——变动中的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历史关系。      2005年5月
  
  
【注释】  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中国文化,2002(1).
王家桢.收回威海卫英租地历见记.威海市政协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威海:威海市政协教科文史委员会内部发行,1998.191.
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中国社会科学,2005(1).132-134.
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413-414.序一1.69.143.152-153.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转见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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