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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威海卫专条》研究

  ……
  对于袁世凯,要查清他对威海卫将要发生的事情事前掌握多少情况是困难的,但他的确为拖延勘界作出了努力,由于他拒绝将税务问题分类,并且通过拒绝清理税务问题并拒绝按道华德4月份的要求指示其部下不在租界内收税,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一个学者曾经说:“袁所使用抵销外国势力的一个重要技巧是鼓励上流社会人士和大众性的活动反对外国人,但他又要求有责任心的上流社会人士控制这种活动……”。[18]
  这里,官员与民众及“洋人”的关系以及事后官员对民众及“洋人”的态度与同年发生的义和团运动如出一辙,只是现在的幕后导演还不是慈禧太后而是袁世凯。
  前面提到的关于“在内地”一词的“一个说得过去的‘提法’”,其实包含复杂而危险的心理活动。当毫无体面地失去了北洋舰队,失去了海权,失去了台湾,甚至作为满清政权原国都所在地的辽东也是花了三千万两赎辽费才勉强保住的之后,“在内地”对于一个内陆性农业国来说意味着什么!当一个弱者在现实世界中无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时,能够要求维护某些神圣的词语已经表现得颇为顽强;当一个虚荣者被逼入一种可怜而又无所适从的境地后,幻想某种奇迹的出现就可能是最能为之一振的刺激了。无论是在袁世凯与威海卫的抗英活动上还是在其后慈禧太后与义和团围攻北京使馆区的关系上,我们都看了这种幻想的蠢动。可悲的是,当一种自发的民族感情被腐败政治利用后,势必引发更大的悲剧,义和团反洋运动在北京的爆发不过是各地方性爆发的悲剧性终结,而统治集团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在威海卫的抗英活动中已经看到了它的预演。
  二、“性质”与“租期”
  在对《租借专条》的理解上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辨析,一是英租地的“性质”,一是“租期”,这两个问题涉及对《租借专条》的内容、目的以及“解除条件”等方面的把握。关于第一个问题,按《威海问题》一书作者朱世全[19]的理解,英租威海卫的性质并“非租借地,而为割据地”。[20]
  《租借专条》所用术语明明是“租威海卫”,整个签约谈判中提及的也是“租借”一词,为什么朱世全却说性质是“割据地”呢?笔者初见时,颇为费解,翻遍全书也没发现朱世全对此有任何解释,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朱世全对威海问题的见解决非一般人的随便之议,具有权威性,时任外交次长的王正廷在该书序中说:“朱君世全服务外交,十有余载,前在华府会议、关税会议、国际禁烟会议、国际航空会议,均参机要。此次收回威海,尤多襄赞,复躬任调查接收诸务,故于此案始末,瞭如指掌。”[21]蔡元培在序文中也说:“朱君世全服务外交有年,今兹光复,躬与其役,此案始末了然在胸”。[22]后来,当笔者深入到威海卫租界地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上海租界加以比较后,大致明白了朱世全“割据地”的含义,试述如下。
  首先,“割据”不是“割让”,“割据”并非主权的转让;其次,“割据地”不是“租借地”,作为“割据地”的威海卫与上海、天津、武汉等地通过各种口岸条约由通商“租借”而来的“租界”性质不同。在威海卫的“管辖”上,《租借专条》规定:“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从法理上看,中英在威海卫的法律关系并非“租借地”关系,如果是,那么英方就无权立法。至于上海等租界内外国势力的“立法权”,原本是外国势力不当有的权力,是一种法外强权。陈独秀就指明:上海“租界不是英美的属地,住租界内之华人仍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也载在中国与各国所订的条约”。外人“没有自定法律来责中国人服从的权利”。他援引了1899年上海道的告示,告示云:“所有租界内关系华人之一切章程,如未经当地中国官厅认可,不得发生效力”。[23]威海卫的性质确实与此不同,尽管中英在某些管辖权限上有过争执,如英占初期关于纳税问题,但中方从未对英方的立法活动提出过异议。所谓“专归英国管辖”,应当包含与治权内容相适应的立法。若从英租威海卫界内的实际法制状态看,《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The Weihaiwei Ordcr in Council,1901)是具有宪法性地位的法律文件(1901年7月24日,英政府颁布)。它不仅具体规定了政府权限、司法制度等公共领域的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私法适用原则。《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文本所用英文术语为“Ordcr in Council”,这与“Ordcr of Council”不同,查《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为:Ordcr of Council是“由枢密院作出的,毋庸女王同意的命令”,而Ordcr in Council是“指女王根据或参照枢密院的建议发布的法令或命令。……在现代,这种形式的立法仅限于对新让与的或新征服的领地”。[24]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英国“租界”则不存在“枢密院法令”层次的英国国内法。我们看到,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英国“租界”与威海卫的英国“租界”无论在法理、立法的实际状况及中英双方的反应上都大为不同。以上海公共租界为例,1854年的《上海租地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而威海卫因为“专归英国管辖”,便无须这种中外共同商订的“章程”。由上可知,立法权是朱世全所谓“割据地”概念的核心,而陈独秀为上海租界中国人权利所作申辩的要点正是立法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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