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威海卫专条》研究
王一强
【摘要】《租威海卫专条》是在英方“强迫”下签订的。在正式签约之前,英国人的“强迫”就已化为实际的“强占”了,在此情况下,条约内容只能是一方意志的表达。英租威海卫初期的抗英活动与中国官方的操纵有关。英租威海卫的性质并非“租借地”而是“割据地”。二十五年租期说既非《租威海卫专条》的文本规定也不符合条约原意,“合法”租期应当是七年。
【关键词】《租威海卫专条》 强迫 割据地 租期
【全文】
一、强迫签约与先期强占
1898年中英两国签定的关于租借威海卫的条约即《租威海卫专条》(以下简称《租借专条》),是中国近代史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个。《租借专条》提供了英国租占威海卫的“法律依据”,英租威海卫的历史由此而来,因此,研究英租威海卫的社会历史特别是它的法律史问题,应当从《租借专条》开始。《租借专条》内容如下: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1]
《租借专条》首先涉及的内容是租借范围问题,这一问题是中英签约谈判过程中争议最多的地方。范围涉及两个部分即“专归英国管辖”的租借地与租借地的“外部地带”(窦纳乐语)[2],“外部地带”并不是租借对象,但又与租借有关,《租借专条》关于“外部地带”的规定是:“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划分直接管治区与外围军事防御区即“外部地带”的考虑是英国人从谈判一开始就有的既定方案,而在关于“外部地带”的措词上,“在内地”一词竟引起总理衙门的强烈反应。经过多次交涉后,英国人意识到中国方面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说得过去的“提法”,并不影响英国人的实际要求,最后同意删去“在内地”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