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 威海
【注释】 1有关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的分布情况可见拙作“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札记”,《环球法律评论》,2004/春季号。 2“骆克哈特研究中国文学的笔记”,威海市档案馆藏,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第292卷。 3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4“与现代观点截然相反,后现代主义者肯定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差异性和片段性”。“福柯著作深层的主导动机就是要‘尊重……差异’”见道格拉斯·凯尔纳等:《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第51页。 5庄士敦在威任职16年,任行政长官3年。其间曾任末代皇帝溥仪的英语老师。做为最后一任行政长官,庄士敦参加了中英收交威海卫仪式。 6“载有案件详情和案件登记的裁判官审案卷宗或笔记不见于从威海卫发回英国的档案文件中。它们可能被故意留下来了,因为这些资料与归还威海卫后中国人对该地区的管理有关。这些档案资料或许仍然存在,但是尚未发现。”见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总第24卷)。 笔者正在调查这些档案的下落。这些对于法律史研究尤其珍贵的档案,无论某天被我们在某个角落里找到,或是永远的失踪,都会向我们讲述一段法律社会学故事。在特别有收藏癖的英国人的收藏中,为什么偏偏这一部分档案失踪?这一疑问已经提示:在历史的昏暗与纷争中隐藏着另一个收藏者。他是谁?为什么偏偏对这部分档案格外感兴趣?笔者希望在调查材料较充分时能够作出解释。 7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25页。 8“对海德格尔的前有、前见和前识的前理解结构,加达默尔把其融为一体不再作结构上的区分,统称为‘偏见’或先见。他认为,只有理解者在根本上已着手对文本进行前理解时,理解才有可能。”见谢晖、陈金钊:《法律:诠释与应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9一组概念来自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这里的视域是权力背景中知识、话语的形成与结构关系。 10在庄士敦个人的文化表现方面十分突出。我们通过他那些颇有影响的作品可以加深这一认识。庄士敦后来特别崇儒,他不仅为自己起了个中国名字——庄士敦,而且从《论语》中取“士志于道”一句,为自己加了一字:“志道”。 11中国古代学者在总结档案文献编纂原则时提出了“述而不作”和“多闻阙疑”的方法。其价值取向就是“原始”与“确切”。 12“行政长官在林家院的讲话”,“抗日救亡宣传单”,威海市档案馆藏,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第75,281卷。 13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是以香港模式建立起来的,《一九0一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明确提供了“二元法律”的法律依据,其第十九条规定:“照本法令其他条文之规定,所有民刑诉讼管辖权,得酌量情势,以英国现行法律之原则,及英国法庭之手续习惯,分别施行之。为便利实施此种法律起见,法院得以不背原质,加以变通,以便适合当地情形。除适用本法令或其他法令认为犯罪之行为外,其他行为,凡在英国认为犯罪者,一经证实,同样处罚。”“倘遇华人民事案件,法院应以中国法律,及当地习惯为依归。但以不背公允与道德者为限。” 苏亦工教授对香港的“二元法律”是这样表述的:“一元是在引进的英国法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体系,这是主导的一元;另一元是保留割让前适用的中国清代的法律和习惯,这是次要的一元。”见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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