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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四 探索“第三类型”的意义及相关的课题
  关于如何克服违宪判断消极主义,浦部法穗教授的看法是,“为了实现违宪审查制的‘活性化’,确实有必要扩大窗口,但作为其前提,法院对于违宪判断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创造出法院能采取违宪判断意义上的积极主义所需要的制度性的现实条件”。他分析了民主主义在日本受到阻碍的政治状况之下,法院采取违宪判断消极主义的原因,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论是采取何种类型的制度,违宪审查制的‘活性化’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为实现违宪审查制的‘活性化’和日本的民主主义,当务之急是创生出自觉的、主体性的‘民意’”。
  在民意的创生方面,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向社会呼吁关注该宪法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和讨论,以实际行动要求并获得政府对政策的修改。这正是宪法诉讼(附随性违宪审查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之一。即使是在宪法诉讼的功能受到牵制的情况下,宪法诉讼和诉讼运动仍然会伴有国民教育性的、引发公众讨论的意义。而可以使这样的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正是由私人主导着违宪审查之启动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的优点,但对于宪法法院制度来说,这却恰恰是其弱点之所在。正如市川正人教授所言,在宪法法院制度之下,“私权救济的问题一旦成了宪法性问题,就会转化为政治斗争。而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具体的个人,结果却找不到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冷静理智地参与诉讼寻求救济的地方。……在精神自由权的领域,法院本应把姿态转变为司法积极主义,只要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就可以了。而宪法法院如果在司法判断上也表现出消极的姿态、不断重复不当的宪法判断的话,其结果将是有害无益的。然而,谁也不能保证宪法法院不会出现这种结果,正如不能保证现行制度不会如此一样”。如果重视宪法诉讼在宪法运动方面的这种作用的话,也许正如其所言,“关键在于,作为司法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表现方式,附随性违宪审查制的框架应该得到维护”。
  另一方面,在对日本的宪法诉讼制度进行“土壤”分析之时,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既不同于美国式的,也不同于大陆式的,并且,就该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历史背景而言,它既不具备作为美国式制度之基础的盎格鲁萨克森社会所特有的政治家类型的法律家传统,也不具备支撑着宪法法院制度的法学教授(学说)的权威。而这样的历史背景,在短时间内,恐怕是很难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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