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法院构想的提出及其背景: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消极主义
关于违宪审查制,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行政行为符合
宪法与否的终审法院”。在该制度确立之初,宪法学说上,虽然对于该条赋予最高法院以具体性审查权这一点存在共识,但对该条是否还赋予了最高法院以抽象性审查权,在遇到实践性问题时,就会发生争论。昭和27(1962)年10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警察预备队违宪诉讼案的大法庭判决中,否定了主张该条直接赋予了最高法院以抽象性违宪审查权的见解,使当时的违宪审查制论争终于有了一个定论。
其后,在日本传统的大陆型司法的背景之下,
宪法诉讼制度(附随性违宪审查制)运用至今。关于这一制度的特征和问题,学者们所共同关注和讨论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消极主义立场。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违宪宣告判决的数量非常之少。自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在日本付诸实践以来,至今已过了50多年,在这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对法律中的明文规定宣布违宪的判决,却只有区区6件,因此学者们纷纷指责最高法院没有很好地发挥“
宪法守护者”的作用。与此相关,最高法院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受关注的,有以下这些:不能集中力量进行
宪法裁判;负担的案件过多;不积极地表明对于
宪法问题的见解;存在尊重政治部门的政策决定、回避涉及合宪性控制问题的倾向;由于法官的平均年龄高、在任期间短,无法充分表现出其
宪法感觉。特别是,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在日本的运用呈现了如下的倾向,即下级法院尽管在涉及人权的领域还有不足,但还是时常有一些宣告违宪的判决,然而这些案件一旦上诉到最高法院那里,下级法院的违宪判决就全被推翻,因而有“越往上就越恶劣”之批评。
由于违宪审查权的运用一直呈现“司法消极主义”的特征,引发了对违宪审查制的反思。九十年代以来,出现了引入德国式
宪法裁判制度的主张。特别是,原最高法院法官伊藤正己在其退任后所著的《裁判官与学者之间》(1993年出版)一书中认为,对日本最高法院采取司法消极主义立场的指摘是有道理的,(在日本)很难彻底实现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要让
宪法裁判活跃起来,有必要转变为大陆型的
宪法法院制度”。关于最高法院采司法消极主义立场的原因,伊藤正己教授在该书中谈到了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