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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的程序偏差——基于诉讼程序运行的初步考察

  总而言之,在我国,国家权力和民间俗习都一直存在并自始维护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直到现在仍没能很好地建立起符合现代法制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的诉讼要件,在貌似完备的程序法体系之内,程序规范的不完备和相互矛盾的现象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故而如上文所说的程序偏差普通存在。这已在广泛的制度实践中显现了它的极大弊端,其负效应也变得相当显明。因而,如何在程序的制度布局中增加消解偏离的内涵,并付之于诉讼实践,已然成为当下诉讼程序法建设的紧迫任务。
  在校正诉讼程序偏差和消解其负效应的任务之中,我们可以设定以下基本思路:其一、切实保障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等基本程序制度,增强司法审判抗干扰能力,真正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专业化司法共同体。其二,从人的因素出发,建立完备的法官选拔制度,保证法官司法品质、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其三,以中国现有司法条件为基础、发展严密的法解释制度,使法律规则的适用遵循严格的法律推理技术。其四、注重诉讼程序规范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尽可能消除规范冲突和矛盾,重构一个完整、规范、系统的诉讼程序制度,其五、应当将非正式解纷方式(如调解、私了等)纳入正式程序之中,通过正式规范预防其引起深度冲突和更大社会震荡的可能性。综述之,这些思路都是围绕诉讼程序正当化且在目前被我国程序法制建设所忽视的问题,但它们对校正程序偏差具有决定意义。至于各思路所蕴含的具体制度要素,则是一项颇为细致且复杂的工程,有待于更全面更深入的探讨。[17]
  
【注释】  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1月版,第181-204页。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页、第81页。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页、第8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1月版,第181-204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2页。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3、67-68页,亦可分别参见杨开湘:《法官处由裁量权论纲》,法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7页;戈尔丁:《法律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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