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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的程序偏差——基于诉讼程序运行的初步考察

  四、诉讼程序偏差的负效应及其消解
  诉讼程序偏差的负效应,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就是它对诉讼程序的消极影响。申言之,就是它对诉讼程序公正的实现新产生的阻碍、误导作用,并最终使法律的实体正义流于虚无,归于徒劳。据此而言,探究诉讼程序偏差的负效应及其消解,乃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在更高层面上甚至是法律正义的一种呼唤。实质上,正如前文所述,程序偏差就是对程序规范的背离,因其背离了程序规范,从而也就突破了程序应有的限制,有学者称其为“程序保障”。[12]一个缺乏或者丧失了应有规范的诉讼程序,谁能期望其公正而合理地开展和完成呢?显而易见,即使它还在表象上推进诉讼活动的开展,在根本上它却是非正义的渊源。具体说来,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三方面程序偏差的负效应。
  第一,诉讼程序偏差将使诉讼行为的任意性无限扩张。如果说程序规范可以导引诉讼参加者的诉讼行为趋于合法、合理化的话,那么相反,程序偏差的存在无疑扩张了诉讼行为的任意性。因为程序规范的对立物是任意性。[13]无论在理论上假设抑或实践中寻找,可以断言,法官行为的非理性成份得不到正常地限制,就可以任意司法、枉法裁判。同样从诉讼参与人的角度看,其诉讼行为无限制影响诉讼程序,也会使诉讼程序走向偏私的极端,结果只可能损坏和从根本上挫败司法正义的理性预期。而公众意见任意支配司法共同体的话则驱使依法裁判走向无理取闹。因此,防微杜渐地控制程序偏差是程序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必需。
  第二,诉讼程序偏差可能使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诉讼的有效保障。研究表明,现代诉讼程序是一个功能自治的自足系统,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非常容易介入社会各方面的外部压力,但相对说来仍可以营造一个独立于外部环境的决策的“隔音空间”。“在这里,只有原告、被告、证人、代理人,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上是新任局长还是卖瓜王婆”。[14]这是程序规范渴望的理想境界。然而,程序偏差的增大却使上述格局走向式微,使诉讼本来营造的理性的法律之争演变成无序的力量之争,从而金钱、权力乃至知识、关系泛滥其中,社会的弱势群体自始至终难以逃脱“败诉”的命运。这方面,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的问题便是最为生动的例证。本来,诉讼就是从古代的私力救济发展而来,而且在现代已经获得了正统的制度订可,因为过度的程度偏差而退化为功能类似的非正统制度,这不能不说法治的“异化”。
  第三,诉讼程序偏差可能使裁判权威的根基发生动摇。作为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终极手段,诉讼程序只有在正当程序理念的支配和程序规范正常运作的条件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换言之,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通过程序所获得的裁判才具有权威性。相反,当诉讼程序为过多的非理性和偶然因素所左右时,它便偏离了常道,其结果也相应地难以得到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同。社会经验表明,一个丧失诉讼权威的制度内部最容易内生出法律规避或者“私了”的解纷替代机制。[15]这种非正式的解纷机制一方面使诉讼解纷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另一方面促使“民间法”掩盖国家法,其可怕后果将使社会失却诉讼这种解纷的安全阀。因此,从诉讼解纷的终极功能来说,程序的制度安排必须考虑到裁判权威的重要意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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