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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的程序偏差——基于诉讼程序运行的初步考察

论诉讼的程序偏差——基于诉讼程序运行的初步考察


杨开湘


【摘要】运用程序偏差概念考察诉讼程序运行,是我国诉讼法研究的新视角。诉讼的程序偏差,是指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偏离了程序规则的要求而产生的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有的是程序本身固有的和先在的,即程序内在偏差;有的是由程序实践中介入的非理性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即程序衍生偏差。他们都会对诉讼程序的公正运行产生负效应,因而诉讼程序运行应当关注程序偏差并最大限度地校正偏差、消解负效应,以保证诉讼程序运行达到合理化。
【关键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偏差;内在偏差;衍生偏差;负效应
【全文】
  一、引言
  现代诉讼程序的使命在于,通过诉讼程序不仅要使既存在的社会纠纷和冲突得到有效排除,而且必须循着合理而公正的程序规范予以排除。据此而论,如果诉讼程序运作的结果符合程序规范设计的价值标准,那么人们就可以说这种结果是好的结果。但是,人们往往不会仅关注结果而对产生结果的程序视而不见,相反经常透过结果而联想或反思到产生结果的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藉此考察法律程序对于好结果的实现是否有用或有效。如果一项法律程序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如同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Summers)所说的“好结果效能”(good result efficacy),那么人们就会对该程序作出积极评价。[1]
  然而,在任何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过程中,诉讼程序本身内在的或衍生的矛盾、假象、错误和偶然性等因素始终难以避免,本文将上述诸因素通称为“诉讼的程序偏差”,程序的“好结果效能”常常只是理性预期。本文试图从法学理论上对此问题最大限度地予以厘清和阐释,进而结合我国诉讼法律实践找寻偏差整合与救济的可能路径,我认为,这对拓展诉讼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视域和提高我国诉讼法制的权威与实效,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诉讼程序偏差的理论内涵
  偏差(英deviation;德Abweichung)一词的普通语义有二:一指运动的物体偏离确定方向角度;二指偏离了规定标准或方针政策的缺点和错误。借用这一普通语义学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将程序偏差的内涵界定为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偏离了程序规范要求而产生的缺点和错误。在这一界定中,“程序的规范要求”可以理解为衡量程序偏差的准据或说标准;由偏离所产生的“缺点和错误”则是程序偏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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